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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梗救治延误患者死亡,突破鉴定判医院担责

2026-05-18
2026年05月18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件基本情况患者因突发胸闷、胸痛于12月5日12时30分被送至被告A医院急诊科就诊,心电图提示急性 ST 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但医院直至当日14时12分才将患者转入心...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患者因突发胸闷、胸痛于12月5日12时30分被送至被告A医院急诊科就诊,心电图提示急性 ST 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但医院直至当日14时12分才将患者转入心内科,患者在手术台上做术前准备时突发心脏停搏,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56分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延误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遂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二、诊疗经过还原

2016年12月5日10:30:患者在家突发胸闷、胸痛症状。

当日12:30:05:患者被送至被告急诊科,行心电图检查提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

当日13:48:52:再次行心电图检查,仍提示急性前壁梗塞。

当日14:12:患者才被转入心内科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前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等多种疾病。

当日15:32:患者在手术台上做术前准备时突发意识丧失、心脏停搏,医院立即开展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

当日15:56: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床旁心电图提示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从首次医疗接触(12:30心电图确诊心梗)到患者转入心内科,间隔长达102分钟,且该时间段内无任何病历资料记录患者的诊疗过程。

三、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被告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四、患方代理思路与核心观点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们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核心观点如下:

(一)被告存在明显的诊疗延误过错,违反急性心梗救治指南

根据《中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指南》明确规定,对首诊可开展急诊PCI的医院,要求首次医疗接触(FMC)至PCI时间应小于90分钟。本案中,患者12:30已通过心电图确诊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这是需要争分夺秒救治的致命性疾病,但被告直至 14:12才将患者转入心内科,仅转科环节就耗时102分钟,远超指南要求的救治时限,直接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抢救时机。

(二)被告无法提交关键病历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庭审中抗辩称原告提交的急诊心电图并非其医院出具,但被告自己的入院病历中明确记载 “患者送入我院急诊科,行急诊心电图检查提示前壁心肌梗死”。然而,被告在举证期限及庭审中均未能提交其自行制作的该份急诊心电图,也无法提供12:30至14:12期间患者在急诊科的任何诊疗记录。根据《民法典》及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诊疗行为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无法提交关键病历资料,足以证明其诊疗过程存在重大瑕疵,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司法鉴定建议的10-25%责任比例过低,法院应综合全案提高责任比例

虽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建议医方责任比例为10-25%但该比例仅为法医学层面的参考,并非法院判决的唯一依据。本案中,被告不仅存在救治延误的过错,还存在病历管理混乱、关键诊疗记录缺失的严重问题,其过错程度明显高于一般医疗过失。同时,急性心梗虽死亡率高,但及时规范的救治能显著提高生存率,被告的延误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法院应当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患者原有疾病情况,合理提高赔偿责任比例。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确认被告存在首次医疗接触至PCI时间稍长、延误患者病情的过错。

针对被告提出的心电图真实性抗辩,法院认为:被告病历中已记载为患者行急诊心电图检查,但未能提交该心电图原件,也无法提供急诊科至转入心内科期间的任何诊疗记录,且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责任比例,法院认为司法鉴定建议的10-25%仅为法医学界定,并非赔偿责任的当然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患者损害后果及原有疾病情况,最终确认被告承40%的赔偿责任。该比例既体现对医方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否定性评价,又兼顾患者自身冠状动脉多支病变等基础疾病因素,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亦能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

六、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突破司法鉴定责任比例限制,实现实质公平

本案是医疗纠纷中法院突破司法鉴定建议责任比例的典型案例。法院没有机械采信鉴定机构的10-25%责任比例,而是结合医疗机构病历缺失、管理混乱等额外过错情节,将责任比例提高至40%,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为类似案件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明确医疗机构病历举证责任,倒逼规范诊疗行为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对其制作的病历资料负有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交关键诊疗记录,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裁判规则有力地督促医疗机构规范病历书写和管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举证权。

精准适用诊疗指南,强化医疗机构救治义务

本案严格适用《中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指南》关于急性心梗救治时限的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对急危重症患者的及时救治义务,对于规范急诊诊疗流程、提高急危重症救治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七、办案启示

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患方代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及时固定证据,患者死亡后应第一时间要求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包括急诊病历、检查报告等,防止医疗机构篡改或隐匿病历;

第二,重视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充分陈述医方的过错点,引导鉴定机构全面客观地评价诊疗行为;

第三,敢于挑战不合理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仅为证据之一,若鉴定责任比例明显过低,应积极向法院举证证明医方存在额外过错,争取法院调整责任比例;

第四,精准适用诊疗规范,熟练掌握相关疾病的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以此作为认定医方过错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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