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本案患者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A医院就诊,入院初步诊断为十二指肠梗阻性质待查(肿瘤?其它?)、胆囊切除术后、甲状腺功能减退、低钠血症、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伴胆汁反流,同时患者有明确的宫颈癌既往病史。
住院期间,医方于9月25日为患者行剖腹探查、腹腔组织活检、十二指肠-空肠吻合、空肠造瘘术,术中冰冻病理提示为癌,考虑鳞状细胞癌,术后石蜡切片最终证实为鳞癌。但医方未结合患者宫颈癌病史完成精准诊断与鉴别诊断,未制定针对性抗肿瘤治疗方案,患者住院85天后于10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未明确肿瘤来源与分期,仅笼统记载腹腔恶性肿瘤、十二指肠梗阻等,未对肿瘤核心病情给予规范处置,直接错失了患者肿瘤治疗的黄金窗口期。
患者出院后因饮食差、双大腿疼痛,前往B医院住院治疗,医方先后为患者行多西他赛联合卡铂方案介入化疗、姑息方案放疗及抗肿瘤、增强免疫等对症治疗,患者分别住院27天、30天后出院。同年 8月6日晚,患者出现恶心、呕吐症状,呕吐物为咖啡渣样物并伴有血块,经医方处置后症状无好转;8月8日患者再次入院,当日11:30 即出现上消化道出血,伴心慌、头晕等休克前兆症状,医方未能有效控制出血,8 月9日1:20 患者呕出300ml 鲜红血液后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方最终死亡诊断为:上消化道大出血(原因待查)、宫颈癌放化疗后复发IV期、腹膜后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患者家属悲痛万分,认为两家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遂委托我方作为患方代理律师,就本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维护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结合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规则、诊疗规范及案件事实,本案庭审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三点:
1、被告A医院、B医院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若存在过错,二被告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应如何认定;
3、二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患方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法院支持。
三、患方代理律师核心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接受委托后,我方秉持“以医学规范为根基、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的原则,全面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核心代理思路与意见如下:
(一)第一时间固定核心证据,筑牢案件维权基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证据是病历资料,我方接受委托当日,立即指导家属完成两家医疗机构全部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复印工作,完整固定了患者从首诊到死亡的全流程诊疗记录,杜绝了病历篡改、隐匿的风险,为后续过错分析、司法鉴定及庭审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精准拆解诊疗全流程,明确二被告的核心医疗过错
我方联合临床医学专家,对全部病历进行逐页、逐环节的专业评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明确指出二被告的重大诊疗过错:
1、被告A医院的核心过错,系本案损害后果的源头性过错
(1)未尽到基本的诊断与鉴别诊断义务,存在严重误诊。患者有明确的宫颈癌既往病史,术中术后病理均确诊为鳞状细胞癌,医方完全未结合病史优先考虑宫颈癌转移的核心病因,未完善肿瘤来源、分期的相关检查,始终未作出精准诊断,直接导致患者无法获得针对性的抗肿瘤治疗,错失了肿瘤治疗的最佳时机。
(2)未尽到诊疗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治疗方案严重不当。医方仅为患者实施了胃肠吻合、空肠造瘘的对症手术,未针对确诊的恶性肿瘤制定任何根治性或姑息性抗肿瘤治疗方案,术后未及时邀请肿瘤科会诊,出院时亦未告知患者肿瘤病情的严重性、未指导患者前往肿瘤科规范就诊,对患者后续治疗造成严重误导,直接放任肿瘤持续进展、恶化。
(3)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患者基础疾病处置不到位。患者入院即存在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胆汁反流、低蛋白血症等基础问题,医方未给予规范的胃黏膜保护、营养支持治疗,对患者后续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的风险预判不足,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2、被告B医院的核心过错,系患者死亡的直接促发性过错
(1)未尽到高度审慎的诊疗义务,肿瘤规范治疗存在明显缺陷。患者入院时已有腹腔鳞癌病理结果、宫颈癌病史,医方未完善全面的病情评估,对肿瘤转移范围、分期判断不足,化疗、放疗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未充分结合患者身体状况,姑息治疗未能有效控制肿瘤进展,未能尽到与三甲肿瘤专科医院诊疗水平相匹配的医疗义务。
(2)未尽到危急重症的救治义务,对上消化道大出血处置严重不当。患者8月6日已出现呕吐咖啡渣样物伴血块的上消化道出血前兆症状,医方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止血、抑酸、监护等救治措施,症状无好转后未及时安排患者入院抢救;患者入院后出现明确的上消化道出血症状,医方未能快速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止血方案,最终导致患者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完全未尽到危急重症的救治义务与风险回避义务。
(三)全程主导司法鉴定程序,夯实因果关系认定核心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环节,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负走向。我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并围绕此前明确的过错点,撰写了近万字的《患方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完整提交给司法鉴定机构。
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中,我方代理律师联合特邀专家,当庭向鉴定专家完整陈述了二被告的诊疗过错,结合临床诊疗规范逐一论证了过错与患者肿瘤进展、错失治疗时机、最终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有力反驳了医方提出的“患者系肿瘤晚期自然转归”的抗辩观点,最终推动鉴定机构作出了对患方极为有利的鉴定意见。
(四)全面主张法定赔偿项目,最大化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庭审中,我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全面提交了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的证据与计算依据,对二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了法律与事实上的反驳,主张二被告按照过错程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尤其针对患者家属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重点阐述了医疗过错给家属造成的不可逆的精神创伤,为家属争取足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件办理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提交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及代理观点,最终作出生效判决:
认定被告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5%,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
认定被告B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二被告合计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全部赔偿款项均已按期履行完毕。
患者家属对案件办理结果表示高度认可,对我方的专业代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本案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跨地域多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成功案例。
五、案例典型意义与办案心得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肿瘤诊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典型意义在于,清晰界定了肿瘤诊疗全流程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高度注意义务、精准诊断义务、规范治疗义务、危急重症救治义务”四大核心义务,明确了即便患者本身患有恶性肿瘤,医疗机构亦不能免除因误诊误治、处置不当导致患者生存期缩短、死亡后果提前发生的赔偿责任,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通过本案的办理,有三点核心心得与同类案件维权共勉:
第一,病历是医疗纠纷维权的核心,第一时间固定病历是案件成功的前提。医疗纠纷中,病历是认定诊疗过错的唯一核心载体,只有及时封存、完整复印病历,才能杜绝证据风险,为后续维权筑牢根基。
第二,医疗纠纷的核心是“医学+法律” 的双重专业结合,专业的医疗过错分析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医疗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其核心在于对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临床规范的专业判断,只有结合临床医学专家的专业意见,才能精准拆解诊疗过错,在司法鉴定和庭审中占据主动。
第三,即便患者存在基础疾病,亦不能成为医疗机构免除过错责任的理由。对于肿瘤患者,医疗机构的核心义务是通过规范诊疗延长患者生存期、提高患者生存质量,若因误诊误治、处置不当导致患者错失治疗时机、死亡后果提前发生,医疗机构就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核心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