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例导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医疗机构围手术期诊疗义务履行不当、术后并发症处置延误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蔡某某因鼻部疾病接受手术治疗后,出现颅内感染并最终发展为脑脓肿,造成十级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我方作为患方代理律师,全程代理本案诉讼,通过完整固定诊疗证据、精准拆解医疗过错核心、主导司法鉴定程序、庭审充分举证质证,最终成功促使人民法院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判令院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包含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全额赔偿,同时判令院方全额承担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最大限度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方通过专业诉讼维权实现公平救济的典型成功案例。
二、基本案情
5月11日,当事人蔡某某因反复出现鼻阻、脓涕、头痛等症状,前往A医院耳鼻喉科就诊,门诊以鼻窦炎、鼻息肉收治入院。入院后经CT检查,患者被诊断为双侧上颌窦、额窦、筛窦、蝶窦炎变,双下鼻甲肥大、鼻中隔偏曲。5月15日,A医院为患者实施功能性副鼻窦开窗术、鼻息肉摘除术、双下鼻甲成形术,5月21日患者出院,出院医嘱仅载明定期换药、不适随诊。
患者出院后,头痛、头晕症状并未缓解,反而持续加重。6月3日、6月6日,患者因头痛头晕加剧伴发热,两次前往A医院耳鼻喉科复诊,院方均简单诊断为“感冒”,未行任何针对性检查与规范治疗,仅嘱患者服药。因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家属遂将其送往B医院住院治疗,病情仍无好转,经该院医生建议,患者于6月8日再次前往A医院行头颅MRI检查,检查结果提示右额叶占位,考虑脑脓肿,患者当日即入住该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
经16天保守治疗后,患者脑脓肿无任何好转,院方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6月24日,患者转入C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额叶脑脓肿,CT检查同时提示患者右侧筛窦上壁部分骨质缺损。7月3日,C医院为患者行右侧额叶深部脑脓肿切除术,术后患者于7月22日出院,需长期服药控制病情,后续仍需持续接受康复与对症治疗。
当事人蔡某某认为,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鼻部手术操作不当造成其颅底骨质缺损,进而引发颅内感染、脑脓肿,术后对并发症预判不足、复诊误诊延误治疗,最终造成其终身损害;C医院在后续诊疗中亦存在诊疗不当的过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我方作为其诉讼代理律师,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万元。
三、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有极强的医学与法律交叉属性,患方在证据获取、专业判断、诉讼能力上天然处于弱势地位,本案办理过程中,主要面临四大核心难点:
1、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本案损害后果为脑脓肿,需精准区分患者自身原发疾病、手术正常风险与医院诊疗过错之间的界限,院方极易以 “患者自身鼻窦炎病情发展”“手术不可避免的风险”进行抗辩,需通过专业医学分析,锁定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过错锁定专业性强: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需以《耳鼻咽喉头颈外科诊疗规范》等行业规范为依据,对术前风险评估、手术操作、术后并发症防范、复诊处置全流程进行拆解,要求代理律师兼具法律专业能力与对应学科的医学专业知识,精准识别院方的违规诊疗行为。
3、司法鉴定程序主导难度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裁判的核心依据,需全面规范提交鉴定材料、出具专业的医疗过错陈述意见,引导鉴定机构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应对院方对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异议,保障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4、多主体责任区分难度大:本案涉及两家医疗机构的连续诊疗行为,需精准区分两家医院的诊疗责任,既不遗漏责任主体,也不盲目扩大诉讼范围,避免因责任主体模糊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患方举证责任加重。
四、代理思路与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方团队基于多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办案经验,制定了“证据先行、专业破局、精准定责、全面维权”的核心代理思路,全流程推进案件办理,具体工作如下:
(一)全面固定证据,筑牢案件事实基础
诉讼启动前,我方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完成两家医院全部病历材料的封存与复印,固定了从首次入院、手术、术后复诊、脑脓肿确诊、转院手术治疗的全流程病历资料;同时全面收集整理了患者的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支出、交通费用凭证、伤残相关的身份与户籍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全部事实均有充分证据支撑,杜绝因证据缺失导致的维权风险。
(二)深度拆解诊疗行为,精准锁定三大核心医疗过错
我方团队联合医学专家顾问,结合案涉专科诊疗规范,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全流程复盘,精准锁定其三大核心过错,为本案诉讼与司法鉴定奠定核心基础:
第一,围手术期风险预判与防范义务履行不当。院方对鼻窦手术可能引发的颅底骨质损伤、颅内感染、脑脓肿等严重并发症预估严重不足,术前未完善针对性的风险评估,术中操作不当造成患者右侧筛窦上壁骨质缺损,为颅内感染埋下直接隐患,术后亦未采取规范的抗感染、并发症预防措施,违反了诊疗核心规范。
第二,复诊诊疗严重不负责任,延误疾病诊断与治疗。患者术后两次因头痛加剧、发热前往院方复诊,该症状系颅内感染的典型临床表现,院方未行任何头颅 CT、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简单误诊为“感冒”,完全遗漏了颅内感染的早期诊断,错失了最佳治疗时机,直接导致患者脑脓肿持续发展,最终不得不接受开颅手术治疗。
第三,知情同意义务履行严重不到位。院方术前未就鼻窦手术可能引发的颅底损伤、颅内感染、脑脓肿等严重并发症,向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全面的告知,未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诊疗选择权,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方经全面审查病历材料,确认C医院在患者转入后,诊断明确、手术操作规范、术后处置符合诊疗常规,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据此明确了本案的核心追责主体为A医院,避免了诉讼范围的不当扩大。
(三)全程主导司法鉴定程序,推动出具公正鉴定意见
本案诉讼过程中,我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二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我方依法向司法鉴定中心提交了全部病历证据与完整的《医疗过错陈述意见书》,全面、专业地论证了A医院的三大核心过错,明确了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脑脓肿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就C医院的诊疗行为作出了客观陈述。
针对A医院在鉴定过程中提出的抗辩意见,我方逐一结合诊疗规范与病历事实进行反驳,最终推动鉴定机构出具了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C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术后脑脓肿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患者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8000元。该鉴定意见完全契合我方的代理观点,为本案的胜诉裁判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四)庭审充分举证质证,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中,针对A医院提出的“鉴定材料不客观、鉴定结论不公正、鉴定人资质存疑”等抗辩意见,我方举证证明案涉鉴定机构具备合法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鉴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院方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其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
同时,我方逐项向法庭举证证明当事人的各项损失,明确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全额主张了当事人的合理损失;并结合患者因开颅手术造成的十级伤残、终身服药的身心创伤,向法庭充分阐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依据,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全面赔偿。
五、裁判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信了我方提交的证据与司法鉴定意见,最终作出民事判决:
判令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全额收到案涉赔偿款项,本案维权取得圆满成功。
六、案例典型意义与律师评析
本案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其裁判结果与办理过程,对同类医疗纠纷维权具有重要的指导与参考意义:
第一,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与关键。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具备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而专业的医疗纠纷代理律师,能够通过精准的过错分析、规范的鉴定程序推进,引导鉴定机构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这是患方维权成功的核心前提。
第二,医疗机构的诊疗注意义务贯穿诊疗全流程。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不仅来源于手术操作本身的违规,更包括术前风险评估、术后并发症防范、复诊诊疗处置等全流程的义务履行不当。本案中,院方正是在术后复诊环节严重不负责任,对患者的异常症状未行必要检查、作出错误诊断,直接延误了颅内感染的治疗,最终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完全符合《民法典》的核心立法精神。
第三,精准区分责任主体,是高效维权的重要前提。对于涉及多家医疗机构连续诊疗的案件,盲目将全部医疗机构列为被告,不仅会加重患方的举证责任,还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大幅延长。本案中,我方通过专业审查,明确了无过错的诊疗机构,聚焦核心责任主体,既保障了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明,也实现了诉讼程序的高效推进,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第四,专业交叉的代理能力,是患方维权的核心保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横跨医学与法学两大专业领域,要求代理律师不仅要精通侵权责任法律规则与诉讼程序,更要熟悉对应专科的诊疗规范与临床实践。唯有实现法律与医学的深度融合,才能精准锁定医疗过错,有效应对院方的专业抗辩,最终帮助患方在诉讼中获得公平的裁判结果,实现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