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始末
患儿因心脏相关病症前往A医院就诊,入院后经超声检查明确诊断为心内膜赘生物,但A医院作为专业心血管病诊疗机构,仅为患儿制定了保守治疗方案,未对病症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与针对性防控。
9月1日凌晨,患儿突发异常症状,家属发现其右手完全失去知觉,右腿无反射性回缩,仅刺激足底时脚趾有轻微反应;9月2日经影像学检查确诊左侧大脑中动脉供血区超早期脑梗塞,左侧颈内动脉颅内段、大脑中动脉及以远管腔未见显影,左侧基底节区顶叶、额叶多发急性期脑梗塞,患儿病情持续恶化。 9月11日患儿出现呕吐不止症状,9月12日家属发现患儿全身瘫软、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随即转入A医院SICU抢救,最终患儿于10月5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明确患儿死亡的根本原因,患方在悲痛之余,第一时间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经司法鉴定,明确患儿的死亡原因系:心内膜炎继发心内膜少量赘生物形成后,因赘生物脱落导致左侧大脑中动脉血栓栓塞,并发脑梗死和小叶性融合性肺炎死亡。
患方认为,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专业医疗机构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未对患儿的病情及潜在致命风险引起足够重视,其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给原告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精神打击与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患方委托刘荣广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A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结合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规则与案件事实,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
1、A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若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A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与具体赔偿金额。
三、患方代理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作为患方的委托代理律师,我们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司法鉴定意见、诊疗规范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核心代理意见,全面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一)A医院医院违反临床诊疗规范,未尽到专业医疗机构的高度谨慎注意义务与风险防控义务。
感染性心内膜炎伴赘生物形成,临床最凶险、最常见的并发症即为赘生物脱落引发体循环栓塞,其中脑栓塞的发生率最高、致死致残性最强,这是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的基本常识与核心规范。
A医院作为顶级的专业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具备远超普通综合医院的专科诊疗能力与技术条件,在患儿入院超声已明确提示“赘生物”的情况下,仅简单采取保守治疗方案,既未对赘生物脱落的致命栓塞风险进行全面、专业的评估,未制定针对性的抗凝、规范抗感染等风险防控措施,也未向患儿家属充分告知病症的重大潜在风险及替代治疗方案,完全未尽到《民法典》规定的诊疗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明显的过错。
(二)A医院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是认定案件事实与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该鉴定意见明确了患儿死亡的直接诱因是心内膜赘生物脱落引发脑栓塞,而该风险正是A医院医院完全能够预见、且应当采取诊疗措施予以防控的核心风险。
正是因为A医院医院怠于履行诊疗义务,未对患儿的赘生物病症进行针对性干预与风险防控,才直接导致了患儿突发脑栓塞、病情持续恶化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A医院医院应当对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A医院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依法应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中年丧女,尚在幼年的孩子因诊疗不当离世,给整个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与毁灭性的精神痛苦。同时,为救治患儿、处理本次医疗纠纷,原告支出了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多项合理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第1119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均有事实与法律依据,A医院医院应当依法予以全额赔偿。
四、案件办理结果
本案受理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我方作为患方代理律师,充分提交了诊疗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损失凭证等全套核心证据,通过庭审质证全面阐明了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法律责任。同时,兼顾原告方希望尽快化解纠纷、避免漫长诉讼周期的诉求,多次与承办法官、A医院方沟通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合理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协议予以确认:
A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患儿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A医院已按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全面的维护,本案实现案结事了。
五、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科医疗机构未尽诊疗审慎义务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患方成功维权的经典案例,其对同类医疗纠纷案件的办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警示意义:
第一,本案明确了专科医疗机构的更高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相较于普通综合医院,专科医疗机构对其专属领域内的病症、常见并发症,应当承担更高的风险预见、风险告知与风险防控义务。本案的处理结果,进一步细化了专科医疗机构诊疗过错的认定规则,为同类案件的裁判与维权提供了明确参考。
第二,本案凸显了死因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核心证据价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是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而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固定案件事实、明确因果关系的关键。本案中,患方在患儿死亡后第一时间启动死因鉴定,为后续诉讼维权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为同类案件中患方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路径。
第三,本案实现了高效维权与矛盾化解的有机统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普遍存在审理周期长、鉴定程序多、当事人诉累重的特点。本案代理过程中,我们在充分固定证据、明确医方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和解,既让患方及时获得了赔偿,避免了漫长的诉讼拉锯,也实质性化解了医患矛盾,充分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医疗纠纷化解中的制度优势。
第四,本案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专科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恪守临床诊疗规范,针对病症的潜在重大风险,必须尽到全面的评估、告知与防控义务;针对未成年人等特殊患者群体,更应当秉持高度负责的执业态度,最大限度防范医疗风险,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一核心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