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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诊疗存过错致死亡,律师助力获赔30万元

2026-03-27
2026年03月27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情简介刘某某因孕33周+6天早产临产,前往A医院就诊,医院以“妊娠期糖尿病、脐绕颈1周、早产临产”收住院,当日7时33分刘某某顺产一活女婴,新生儿Apgar评分9...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因孕33周+6天早产临产,前往A医院就诊,医院以“妊娠期糖尿病、脐绕颈1周、早产临产”收住院,当日7时33分刘某某顺产一活女婴,新生儿Apgar评分9-10分,因早产伴呻吟、吐沫等症状,于7时45分转新生儿科治疗。患儿转入新生儿科后,被初步诊断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待查、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等,医院予以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注射肺表面活性物质(PS)等诊疗措施。

孩子出生3天后,患儿突发面色青灰、氧饱和度下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59分临床死亡。后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患儿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患儿系早产儿肺透明膜病继发双侧自发性气胸及纵膈气肿致机体严重缺氧死亡。

家属认为,A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儿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委托本律师团队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二、代理核心思路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判定均需依托专业司法鉴定,且医疗机构往往具备较强的抗辩能力,结合本案案情,代理律师制定了三大核心代理思路:

固定全案证据,梳理诊疗疑点:第一时间指导家属收集、封存患儿全部住院病历、诊疗收费票据、尸检鉴定报告等证据,逐页梳理病历资料,发现医院存在病历书写矛盾、诊疗记录不一致等问题,同时锁定呼吸机使用、PS药物注射、血气分析检查等核心诊疗环节的疑点,为后续鉴定和庭审奠定基础。

启动专业鉴定,锁定过错与因果关系:鉴于医疗过错的专业性,代理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请求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鉴定,通过专业鉴定意见将医疗专业问题转化为司法裁判可采信的证据,破解患方举证难题。

精准制定庭审策略,针对性反驳医院抗辩:预判医院将以 “鉴定意见错误、诊疗行为符合规范” 为核心进行抗辩,代理律师围绕《新生儿机械通气常规》《中国新生儿肺表面活性物质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21版)》等诊疗规范,结合鉴定意见和病历证据,提前准备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重点针对医院的抗辩点逐一反驳,强化医院的诊疗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

三、案件审理与质证辩论

本案立案后,法院经双方同意通过摇号确定司法鉴定中心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构,该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以下核心鉴定意见:1. 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无过错,对患儿的诊疗存在四项过错,包括抢救期间未行血气分析评估病情、呼吸机使用欠规范、PS药物使用欠规范、病历书写及管理不规范;2. 医院的过错与患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患儿自身疾病为主要原因力,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力,责任比例(参与度)为16%-44%,建议30%;3. 医院已尽到知情说明义务。

庭审中,被告A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辩称鉴定意见事实认定错误、缺乏科学依据,主张其诊疗行为完全符合规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抗辩理由为:血气分析未及时检测系客观原因所致、呼吸机使用未切换高频通气(HFV)符合诊疗规范、PS药物用量在合理范围。

针对医院的抗辩,代理律师结合鉴定意见、诊疗规范和病历证据,发表针对性质证和辩论意见,核心观点如下:

关于血气分析:医院虽辩称未及时检测系客观原因,但病历显示患儿两次抢救后才进行血气分析,且分析结果提示乳酸浓度远超参考值,证明患儿存在缺氧情况,医院未及时通过血气分析评估病情,未尽到基本的诊疗注意义务。

关于呼吸机使用:患儿自气管插管后连续四天氧分压值均低于参考范围,医院在诊断患儿为肺透明膜病且常规机械通气(CMV)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未及时切换 HFV 或采取替代性疗法,即便《儿科学》未明确 “CMV 治疗失败” 的定义,医院亦应对早产儿的持续缺氧情况高度重视,其未调整通气方式的行为已构成诊疗过错;同时,医院辩称鉴定意见以成人标准参照血气分析数值,但医院出具的血气生化报告单未注明使用新生儿标准,该抗辩理由与客观证据矛盾,不应采信。

关于PS药物使用:患儿出生体重2kg,医院首剂注射PS药物140mg(70mg/kg),但在首剂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第二剂仅注射70mg,未根据患儿病情合理调整剂量,违反了“根据病情调整用药剂量”的基本诊疗原则,存在用药过错。

关于病历书写:医院的病历存在多处矛盾,包括分娩方式记录不一致、PS 药物名称及使用时间记录矛盾、护理记录与病程记录脱节等,该行为不仅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也反映出医院的诊疗管理存在疏漏,进一步佐证了诊疗行为的不规范。

同时,代理律师就家属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向法院提交了诊疗收费票据、鉴定费发票、工资薪酬记录等证据,证明各项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中家属的工资收入高于云南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代理律师主张按实际收入计算误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和案件客观事实,作出判决被告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王亚峰赔偿因患儿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物质损失共计30万元;至此,本案患方维权取得圆满成功,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五、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早产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新生儿肺透明膜病这一早产儿常见危重疾病的诊疗规范适用,兼具专业性和典型性,为同类医疗纠纷的患方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凸显了专业律师代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关键作用,本案的核心裁判要点和维权启示如下:

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证据:医疗行为的过错认定具有高度专业性,仅凭患方自身难以完成举证,本案中,代理律师及时启动死亡原因鉴定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明确了患儿的死亡原因、医院的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为法院作出裁判提供了关键依据,这也是医疗纠纷患方维权的核心步骤。

紧扣诊疗规范,精准反驳医院抗辩:医疗机构在庭审中往往会以 “诊疗行为符合行业规范” 作为主要抗辩理由,本案中,代理律师深入研究新生儿诊疗相关的行业规范和专家共识,结合医院的客观诊疗行为和证据矛盾,逐一戳穿医院的抗辩理由,让法院清晰认定医院的诊疗过错,体现了医疗纠纷案件中律师专业素养的重要性。

合理主张赔偿数额,强化证据举证:医疗损害赔偿的各项费用均需有相应证据佐证,本案中,代理律师针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严格按照《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并提交了工资记录、收费票据等有效证据,确保了赔偿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院除对无证据佐证的交通费、营养费未予支持外,对其余合理损失均予认定。

医疗机构对早产儿诊疗应尽高度注意义务:早产儿属于特殊诊疗对象,机体发育不全,诊疗风险高,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到高于一般患者的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法院认定医院在呼吸机使用、PS 药物调整等环节未对患儿的持续缺氧情况高度重视,未及时采取更有效的诊疗措施,最终判定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既考虑了患儿自身疾病的特殊性,也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责任,对规范医疗机构的早产儿诊疗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综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方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及时固定证据、启动专业司法鉴定,并委托具备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通过专业的法律代理,将医疗专业问题转化为司法裁判可采信的依据,最终实现维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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