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4年前陈某某因腰痛十余年且加重伴左下肢放射性疼痛两月余,前往A医院就诊,被骨科创伤科诊断为 “腰椎间盘突出症” 并收住入院。 10月19日,A医院为患者行腰椎椎管减压术、腰椎间盘经后路切除术等一系列脊柱外科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脑脊液漏并发症。此后A医院虽先后于11月4日、11月15日为患者行两次硬脊膜修补、脊髓神经探查等补救手术,但患者的神经损伤症状持续加重,双下肢肌力大幅下降,出现严重的肢体功能障碍。
次年1月10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显示其存在脊髓神经损伤、植骨块松动等多项术后损害后果。患者多次复查,腰椎磁共振及肌电图检查均提示腰椎术后异常、双下肢周围神经源性损害,近端神经或神经根受累,肢体功能已无法恢复。患者认为,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手术操作及术后处理均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伤残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刘荣广律师团队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二、代理核心思路
本案系脊柱外科手术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有手术专业性强、损害后果严重、因果关系认定复杂等特点,且A医院作为三甲医院,抗辩能力较强。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规则和本案诊疗细节,制定了三大核心代理策略:
(一)全面封存梳理病历,锁定诊疗关键过错点:第一时间指导患者封存全部住院病历、复查报告、诊疗票据等核心证据,逐页梳理手术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等资料,精准锁定手术操作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致神经损伤、术后脑脊液漏未及时发现处理、未尽病情告知义务三大核心诊疗过错,同时整理患者术后肌力下降、肢体瘫痪的客观诊疗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启动多层级司法鉴定,破解专业举证难题:鉴于医疗过错、伤残等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均属于专业问题,代理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三项司法鉴定,分别要求鉴定机构认定A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及因果关系、患者的伤残等级、合理的残疾辅助器具类型及更换标准,通过专业鉴定意见将医疗专业问题转化为司法裁判可采信的法定证据,弥补患方在医疗专业领域的举证劣势。
(三)针对性制定庭审抗辩策略,驳斥医院无过错主张:预判A医院将以 “患者自身病情复杂、手术并发症不可避免” 为核心进行抗辩,代理律师深入研究脊柱外科手术诊疗规范、脑脊液漏处理指南等专业规范,结合鉴定意见和客观病历证据,提前准备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重点围绕A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关联性展开论述,强化A医院的侵权责任。
三、案件审理与司法鉴定
本案立案后,法院经双方同意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先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形成了支撑患者诉求的核心专业证据:
(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明确A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存在三项核心过错:一是手术操作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医源性损伤致硬脊膜破裂、脑脊液漏、神经损伤;二是术后观察与处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脑脊液漏,亦无相关护理指导和记录;三是未尽告知义务,术后出现脑脊液漏后未与患者及家属签署病情沟通记录。同时鉴定意见认定,A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60%左右。
(二)伤残等级鉴定:B司法鉴定中心另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患者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
(三)残疾辅助器具鉴定:C康复器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确定患者需配置功能式踝足矫治器、普通轮椅、框式助行器等普通适用型辅助器具,并明确了各类器具的价格、使用年限及更换标准。
庭审中,A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辩称患者自身原发性疾病严重、手术部位黏连紧密导致手术难度大,脑脊液漏系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且A医院已及时发现并处理,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患者的五级伤残后果无因果关系。
针对A医院的抗辩,代理律师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证据和脊柱外科诊疗规范,发表针对性辩论意见,核心观点如下:
(一)手术并发症并非A医院免责理由:即便脊柱手术存在脑脊液漏的风险,A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更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避免医源性损伤,而鉴定意见已明确A医院系操作不当导致硬脊膜破裂,并非合理的手术风险范畴,A医院不能以 “并发症” 掩盖其操作过错。
(二)A医院术后处理存在明显疏漏:病历显示患者术后脑脊液漏持续存在,但A医院未及时采取规范的护理措施,亦无相关体位指导、渗液记录,直至病情加重才行补救手术,该拖延处理行为进一步加重了患者的神经损伤,与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直接关联。
(三)A医院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术后出现硬脊膜破裂、脑脊液漏等严重病情变化,A医院未与患者及家属签署任何病情沟通记录,未告知病情发展及治疗措施,违反了《民法典》中医疗机构的法定告知义务,亦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四)伤残后果与A医院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者术前仅为腰痛、左下肢放射性疼痛,无肢体瘫痪症状,术后出现双下肢肌力大幅下降并构成五级伤残,该损害后果均发生在A医院的手术及术后诊疗过程中,且鉴定意见已明确二者的因果关系,A医院的抗辩无客观证据支撑。
同时,代理律师就患者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等证据,严格按照《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确保赔偿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计算依据的充分性。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患者的病情、年龄及A医院的诊疗过错程度,作出判决书:
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患者陈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病历复印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各项物质损失共计45元(按60%过错比例计算)。至此,本案患方维权取得圆满成功,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有效保护,A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被依法认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脊柱外科手术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因A医院的诊疗过错构成五级伤残,肢体功能严重受损,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为患者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同类医疗纠纷的患方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凸显了专业律师代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关键作用,本案的核心裁判要点和维权启示如下:
(一)多层级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纠纷的核心证据:医疗纠纷的过错认定、伤残等级、辅助器具配置均具有高度专业性,患方仅凭自身难以完成举证。本案中,代理律师及时启动三项司法鉴定,分别从医疗过错、损害后果、赔偿依据三个维度形成专业证据链,为法院认定A医院的侵权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法定依据,这也是医疗纠纷患方维权的核心步骤。
(二)紧扣诊疗规范,精准驳斥医院的无过错抗辩:医疗机构在庭审中常以 “自身病情复杂、手术并发症不可避免” 作为抗辩理由,本案中,代理律师深入研究脊柱外科专业诊疗规范,结合病历中A医院操作不当、术后处理疏漏的客观证据,逐一戳穿A医院的抗辩理由,明确区分 “合理手术风险” 与 “医源性过错”,让法院清晰认定A医院的诊疗过错,体现了医疗纠纷案件中律师专业素养的重要性。
(三)合理主张赔偿项目,强化各项损失的证据举证:医疗损害赔偿的各项费用均需有相应证据佐证,且计算标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本案中,代理律师针对五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不仅主张了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治疗费用,还依据鉴定意见主张了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长期损失,同时提交了完整的票据证据,确保了每项赔偿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除对部分费用酌情调整外,对大部分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四)医疗机构对脊柱外科等高风险手术应尽高度注意义务:脊柱外科手术涉及脊髓、神经等重要组织,属于高风险手术,医疗机构在手术操作、术后观察、病情告知等各个环节均应尽到高于一般诊疗行为的高度注意义务。本案中,法院认定A医院在手术操作、术后处理、告知义务等方面均存在过错,并判定其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既体现了法律对医疗机构高风险诊疗行为的严格要求,也对规范医疗机构的脊柱外科诊疗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综上,在脊柱外科等专业度高、风险大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方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及时封存病历、固定证据,委托具备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专业律师,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破解专业举证难题,并制定针对性的庭审策略,将医疗专业问题转化为司法裁判可采信的依据,最终实现维权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