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要旨
患者因多浆膜腔积液辗转三家医院诊疗,A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拔管指征不明、心包积液未有效处理、违规使用抑制心肌药物等重大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最终心源性猝死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方通过委托专业鉴定锁定过错证据、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法院最终采信鉴定意见,判令过错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充分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责任”的司法裁判原则。
二、基本案情
(一)患者就诊及死亡经过
患者武某某3月9日,患者因“反复胸闷、心悸 1 年,咳嗽、咳痰、气短、头痛 1 周”前往B医院就诊,该院初步诊断为“胸闷待查、支气管炎、神经性头痛”,给予吸氧、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后,患者病情未明显好转,于3月13日转院。
3月13日,患者转入C医院,门诊以“多浆膜腔积液原因待查”收治,初步诊断为心包积液、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该院为患者行心包穿刺引流术,给予利尿、抗感染等治疗后,患者气短、咳嗽症状好转,但仍有发热,于3月17日出院。
3月17日,患者转入A医院,入院诊断为“心包积液原因待查(结核可能)、双侧胸膜炎伴积液、腹膜炎伴积液”,该院给予诊断性抗痨、激素治疗及对症支持。3月31日,A医院在未复查心脏彩超、未明确心包积液量、无拔管记录的情况下,为患者拔出心包引流管;4月6日,患者病情加重,CT 提示心包大量积液,该院行心包穿刺仅抽出 6ml 积液后未再采取进一步减压措施,亦未邀请心外科会诊;4月7日,在患者心包大量积液未得到有效处理、心率增快系代偿性反应的情况下,A医院违规使用酒石酸美托洛尔、盐酸胺碘酮等抑制心肌收缩的药物。 4月8日,患者翻身时突发呼吸困难、心脏骤停,经A医院抢救25分钟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 “心包积液、心源性猝死”。
(二)患方维权诉求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B医院、C医院、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延误治疗,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823716.95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三、争议焦点
三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比例及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四、关键证据:医疗过错鉴定意见
为明确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经原告申请,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核心意见如下:
B医院、C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未发现过错;
A医院存在三大明确过错:
(1)3月31日拔管前未复查心脏彩超,无拔管记录及引流液观察记录,拔管指征不明确;
(2)4月6日心包大量积液时,穿刺引流效果不佳,未请心外科会诊,未采取有效减压措施;
(3)4月7日在患者心包大量积液未处理、心率增快系代偿性反应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抑制心肌收缩的药物,违反治疗原则,加重病情;
A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患者病情复杂、病因不明的情况,建议A医院承担 45%-55% 的同等责任。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进一步明确:患者心率增快系心包积液导致的心包填塞代偿反应,违规用药会抑制心脏代偿、增加负荷;拔管前必须复查影像学检查,穿刺效果不佳时应及时会诊或再次穿刺,否则会导致心包填塞危及生命。
五、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及庭审查明事实,作出如下判决:
一、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明确过错,且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酌情判令其承担 45% 的赔偿责任;
二、B医院、C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驳回原告对该两家医院的诉讼请求;
支持原告合理损失:A医院需向原告一次性赔偿 近40万元。
六、案例评析
(一)维权核心:锁定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是关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在于“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而专业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支撑患方诉求的核心证据。本案中,代理人在诉讼初期即意识到鉴定的重要性,积极申请法院委托权威司法鉴定机构,最终通过鉴定意见书明确了A医院的三大核心过错,且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实践中,患方及代理人应在诉讼早期启动鉴定程序,重点关注诊疗行为是否违反规范、过错是否导致损害后果、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等关键问题。
(二)诉求设计: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精准主张赔偿项目
本案中,原告最初主张各项损失按92%比例赔偿,但代理人结合患者自身病情复杂的客观情况,在诉讼中合理调整预期,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确定45%的责任比例。实践中,患方及代理人应严格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证据情况合理设计诉求,避免因诉求过高或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三)抗辩要点:针对医院免责主张,强化证据反驳
诉讼中,A医院提出“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等抗辩。结合鉴定意见中“医院过错加重病情”的结论,驳斥了“自身疾病单独导致死亡”的抗辩;同时强调患者死亡给家属带来的巨大精神痛苦,佐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实践中,患方及代理人应预判医院可能的抗辩方向,提前准备相反证据,强化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启示:患方维权需注重证据留存与专业代理
及时留存关键证据:患者就诊期间,家属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等,避免证据遗失或被篡改;
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医疗纠纷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专业律师能有效梳理诊疗流程、识别医疗过错、启动鉴定程序、设计诉讼策略,最大化维护患方权益;
理性看待诉讼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若患者自身病情存在特殊性,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与疾病因素,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患方及代理人应理性看待责任比例与赔偿金额,避免盲目追求 “全额赔偿”。
本案的胜诉,既彰显了司法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也为类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患方及代理人应聚焦“过错认定”核心,依托专业鉴定,精准主张诉求,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