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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肺炎治疗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2025-12-30
2025年12月30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67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例核心情况患者因腹痛、呕吐前往某医院就诊,医院经初步检查后给予输液治疗,当日患者抢救无效临床死亡。经司法鉴定,患者死亡原因为“肺炎、肺淤血、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后经双方共同申请、法院依法委...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核心情况

患者因腹痛、呕吐前往某医院就诊,医院经初步检查后给予输液治疗,当日患者抢救无效临床死亡。经司法鉴定,患者死亡原因为“肺炎、肺淤血、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后经双方共同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鉴定,认定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相当(临界型)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50%。患者家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60万元。

二、案件审理经过

(一)一审审理

原告诉求: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597106.48元,案件诉讼费由医院承担。

被告答辩:主张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医院已尽积极对症治疗义务;医院虽存在门(急诊)病历书写欠规范、检验报告单部分未签名等问题,但并非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不认可案涉过错鉴定意见,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思路与结果:

医患关系依法成立,医院负有保障患者生命健康的法定义务;

案涉过错鉴定意见系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予以采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核定合法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死亡赔偿金527460元、丧葬费32231.5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569741.5元;

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50%过错参与度,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284870.7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双方各承担1472元。

(二)二审审理

医院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医院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56969.15元),并按比例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理由为:案涉过错鉴定意见不客观,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一审遗漏“家属拒绝住院或转院”的关键事实,未认定家属过错;患者未住院,一审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无依据。

患者家属答辩:案涉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医院无证据推翻;医院主“家属拒绝住院”无证据证实;一审责任划分及损失核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思路与结果:

案涉过错鉴定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要求的法定要件,医院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该意见,其主张不成立;

医院关于“家属拒绝住院”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依据鉴定意见划分50%责任,符合案件事实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系法院结合患者诊疗时长酌情合理支持,于法有据;

判决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医院承担。

三、裁判关键要点

鉴定意见的核心作用: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认定医疗机构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的核心依据,若无相反证据推翻,法院应予采信。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医疗机构主张患者或其家属存在过错(如拒绝合理诊疗建议),需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交有效证据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赔偿范围的认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支持需以有效证据为前提,无证据佐证的诉求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在特定情形下存在法律适用衔接,已涵盖的不再单独支持。

责任划分的公平原则: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参与度,综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确定责任比例,既保障患者家属合法权益,也兼顾医疗机构合理责任边界,彰显公平正义。

四、案例成功启示

本案是患者家属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核心启示如下:

维权需依托合法证据:患者家属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医院过错及因果关系,为维权奠定关键基础;诉讼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交证据,确保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医疗机构应规范诊疗与留证: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完善病历书写、检验流程,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对于诊疗中的关键沟通(如住院、转院建议),应留存书面记录等有效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责任。

司法裁判坚守公正底线:一二审法院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审查证据效力,合理划分责任,既否定了医院无依据的抗辩及上诉主张,也依法核定赔偿范围,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医疗损害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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