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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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酒驾驶能否适用缓刑?

作者:李丹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40次举报
2022-10-20


一、

案情简述


王某酒后搭载一人驾驶机动车在重庆主城区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呼气酒精测试为162毫克/100毫升,血液检验结果为204.4毫克/100毫升。王某全程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针对王某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呢?


二、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三、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王某未造成交通事故,在非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被查获后配合公安机关检查,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仅存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一种从重处罚情节,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呢?


(二)重庆地区司法案例

司法实践中,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醉酒程度、驾驶行为、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实际造成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在(2020)渝01刑终458号案件中,被告人搭载一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7.6毫克/100毫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未适用缓刑。在(2021)渝01刑终73号案件中,被告人饮酒后驾驶已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检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5.3毫克/100毫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中适用了缓刑。


(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王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4.4毫克/100毫升,属于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王某在非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之前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也未造成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但是,法院最终未对王某适用缓刑,而是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元。

综上可知,危险驾驶(醉酒驾驶)案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系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当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坦白、认罪悔罪、未造成损害后果等量刑情节并不足以导致重庆地区法院适用缓刑。结合前述重庆地区法院案例看,如果要增加法院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还需要考虑其他量刑情节,比如立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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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担任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6
  • 擅长领域:行政、保险理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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