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买房急需用钱,向原告借钱,原告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告付款20万元;2018年4月21日向被告付款20万元;2018年4月22日向被告付款10万元;原告总共借款给被告50万元,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归还原告5万元,后又归还原告1万元,现还剩余44万元未归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所欠款,被告都故意推脱未还。2020年7月13日,当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答应原告说卖了其房子还原告钱,但却未兑现其承诺。再后来原告及原告母亲联系被告,被告却将原告及原告母亲的电话、微信删除并拉黑。面对被告的此种行为,导致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并索要所欠原告的欠款,原告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
被告郑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1日和2018年4月22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20万、20万和10万,共计50万元。庭审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因为买房急用钱,向其借款共计50万元,后偿还6万元,尚欠44万元未还。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未签署借款协议或借条,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借贷事实,为此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予以证明。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双方对话过程中,被告进行外欠债务梳理的时候,称“你44万”,针对原告的催要,被告回复称“我现在就这几个房子,等等卖了,还你行不行”。
另查,本案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陆某提供的交易明细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陆某出借款项后,郑某未依约归还借款,实属不妥,现陆某要求郑某归还借款本金44万元的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鉴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诉求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为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针对逾期利息的其他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偿还原告陆某借款4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郑某支付原告陆某逾期还款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标准,自2022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郑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支付原告陆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