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经济活动中当事人签订借款、买卖等合同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或买方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而实践中大多数人对保证担保的概念、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保证期限、诉讼时效等问题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导致担保人在没有意识到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就签订了保证合同,债权人也常因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018年3月1日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韩某借款30万元,约定李某以本金为基础按照1%/月的标准向韩某支付利息,并约定2019年3月1日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韩某担心李某不能按约定偿还借款,便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以一辆车(价值10万元)担保,并由露某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现李某不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韩某是否有权向保证人露某主张权利?
【分析】在担保合同有效且韩某具有担保人资格的前提下,韩某有权要求露某对李某所欠的本金及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韩某可以要求李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韩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点】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一)与主合同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保证人资格
保证人资格及范围: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主体:国家机关(有例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例外)。
三、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形式】
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口头约定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包括的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担保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对保证担保范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五)保证的期间
1、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间2年)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拓展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比较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 ||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
概念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先诉抗辩权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能拒绝承担的情况: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期限 |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免除保证责任 |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中断 |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诉讼时效中止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拓展二】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仍应在原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四、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五、担保人免责的几种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六、保证责任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判决书中未予明确保证人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4、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5、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6、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提醒:不要盲目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作为债权人要及时的向担保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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