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17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25日,被告杨X明以自身日常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被告逾期未还,则按日利率0.1%支付利息;约定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约定管辖法院为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当日,原告按被告指示将100000元借款本金付至被告指定账户内,但借款期限届满后,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归还原告借款且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告杨X明定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李X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利率按年利率15.4%计算);
2、裁判结果
经双方调解,在法官的支持下,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杨X明在本协议签订前当即支付原告李X峰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费1312.7元,合计7312.7元;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有效。该条具体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其中“其他费用”不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用。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此条为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的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从实践的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当事人同时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此类费用,性质上均与利率无异,分开约定仅是为了规避利率的上限。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才将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之内。
其次,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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