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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入债务的,与债务人一起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

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7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X成、尹X凤、黄X俊合伙经营业务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付X红借款。201745日,杨X成、尹X凤向原告出具13万元借条,注明借款期限一年。黄X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签名。

同日,原告将13万元汇入杨X成账户。后杨X成、尹X凤、黄X俊拆伙,付X红的13万元划归黄X俊承担。原告因催款无果,向本院诉请杨X成、尹XX归还借款13万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黄X俊加入为被告,自愿与被告杨X成、尹X凤共同归还债务。

2、裁判结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依法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X成、尹X凤、黄X俊尚欠付X红借款本金13万元,杨X成、尹X凤、黄X俊在20209月底之前归还1万元,之后每月归还3万元,直至还清为止。(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叶XX,开户行:中国XX,卡号:XXX2);

二、如果杨X成、尹X凤、黄X俊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归还任何一笔款项,付X可以就剩余欠款本金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杨X成、尹X凤、黄X俊承担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184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为止;

三、杨X成、尹X凤承担的债务部分可以要求黄X俊返还。

(二)法律分析

债务的加入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二)律师观点

只有保证人明确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该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明确约定为连带保证人的,则该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

连带保证人的特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特点:只有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履行全部债务的,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

另外如果一个案件中,有人自愿加入债务,那么该加入人与债务人一起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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