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4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4XXXXXXXXXXXXXX24。
委托代理人:吴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何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6XXXXXXXXXXXXX15。
原告华X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何X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何XX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相互抵消;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在外务工相识,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生育女儿何XX,2012年2月22日生育了女儿何XX,2016年1月30日生育了儿子何XX。现均在被告处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XX与何X自愿离婚;
二、女儿何XX、何XX、儿子何XX由何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何X独自承担;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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