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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4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华XX,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4XXXXXXXXXXXXXX24

委托代理人:吴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何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6XXXXXXXXXXXXX15

原告华X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何X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何XX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相互抵消;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在外务工相识,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20131029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09714日生育女儿何XX,2012222日生育了女儿何XX,2016130日生育了儿子何XX。现均在被告处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XX与何X自愿离婚;

二、女儿何XX、何XX、儿子何XX由何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何X独自承担;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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