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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4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女,19XXXXXX日出生,住抚州市XXXX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XXX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辉,江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XX,男,19XXXXXX日出生,住抚州市X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XXX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抚州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抚州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黄XX与被上诉人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黄XX与被上诉人喻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喻XX与黄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喻X强由喻XX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儿喻X鑫由黄XX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三、喻XX与黄XX应保证对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利;

四、喻XX与黄XX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个人衣物均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均由该方自行负担;

五、喻XX与黄XX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喻XX负担,二审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黄XX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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