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抚州市XXXX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XXX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辉,江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抚州市X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XXX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抚州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抚州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黄XX与被上诉人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黄XX与被上诉人喻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喻XX与黄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喻X强由喻XX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儿喻X鑫由黄XX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三、喻XX与黄XX应保证对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利;
四、喻XX与黄XX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个人衣物均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均由该方自行负担;
五、喻XX与黄XX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喻XX负担,二审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黄XX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9年 (优于53.69%的律师)
53次 (优于97.33%的律师)
274次 (优于99.56%的律师)
19749分 (优于97.55%的律师)
一天内
13篇 (优于99.7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