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兰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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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XX公司与新泰市XX、新泰市XX汶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上官兰祥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9日 395人看过 举报

2020-11-29

律师观点分析

金利来中国XX公司与新泰市XX、新泰市XX汶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泰知初字第13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XX,负责人和国林,经理,委托代理人上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XX,负责人和国强,经理,委托代理人上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利来中国XX公司与被告新泰市XX、新泰市XX汶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XX公司负担,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B人民陪审员  C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D

个人简介:上官兰祥律师作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具备三级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反不正当竞争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