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上官兰祥|时间:2016年06月08日|10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中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宜宾**酒业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某某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二路(席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超市**店。住所地:齐河县***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酒业公司诉被告德州某某酿酒有限公司、山东**超市**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酒业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酒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某某酿酒有限公司、山东**超市**店的起诉系其真是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酒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宜宾**酒业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代理审判员 张**
人民陪审员 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