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兰祥律师
上官兰祥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5216402997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1-23:59

(2015)德中民初字第134号宜宾

发布者:上官兰祥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08日 237人看过 举报

2016-06-08

案件描述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中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宜宾**酒业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某某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二路(席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超市**店。住所地:齐河县***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酒业公司诉被告德州某某酿酒有限公司、山东**超市**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酒业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酒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某某酿酒有限公司、山东**超市**店的起诉系其真是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酒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宜宾**酒业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代理审判员  张**

人民陪审员  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卞**

个人简介:上官兰祥律师作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具备三级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反不正当竞争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