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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初字第134号宜宾

发布者:上官兰祥|时间:2016年06月08日|10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中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宜宾**酒业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某某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二路(席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超市**店。住所地:齐河县***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酒业公司诉被告德州某某酿酒有限公司、山东**超市**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酒业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酒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某某酿酒有限公司、山东**超市**店的起诉系其真是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酒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宜宾**酒业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代理审判员  张**

人民陪审员  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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