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936号
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代理审判员 王**
代理审判员 庄**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