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兰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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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三初字第936号绵竹

发布者:上官兰祥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08日 186人看过 举报

2016-06-08

案件描述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936号

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代理审判员 王**

代理审判员 庄**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个人简介:上官兰祥律师作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具备三级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反不正当竞争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