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兰祥律师

上官兰祥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反不正当竞争

  • 服务时间:09:00-21:00

  • 咨询热线:15216402997查看

  • 执业律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2014)济民三初字第936号绵竹

发布者:上官兰祥|时间:2016年06月08日|13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936号

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代理审判员 王**

代理审判员 庄**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 全站访问量

    85499

  • 昨日访问量

    10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上官兰祥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