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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XX公司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崔瑞楠|时间:2021年09月29日|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砂石料买卖合同》、《砂石料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封账后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如出现资金困难,原告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双方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由此计算被告最迟应于3个月付款宽限期届满之日即2019年11月16日前将剩余货款支付完毕。被告至今尚欠XXX.5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货款XXX.5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利息过于低,启示原告起诉一定要早,尤其是合同约定利息过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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