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瑞楠|时间:2021年09月29日|1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但被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延期交房通知书且未能明确交房日期,并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交房通知书中称案涉房屋将于2020年8月3日起交付。上述情形可以认定被告未能按约定的交房日期交付房屋,其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大气污染治理、扬尘防控、采取封土令等环保问题造成影响,2018年4月20日签订合同时,郑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已常态化,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对此签订合同时应予以考虑,以避免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形,现被告据此辩称案涉建设项目因政府发布停工令、封土令及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交房日期亦予以顺延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未履行按时交房的约定。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现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J180××××7610)及补充协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收款收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XXX元、维修基金7874元及办证费1000元,亦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被告应按原告已交付购房款XXX元的1%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