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瑞楠|时间:2021年09月29日|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件为民间借贷,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当时关系不错,原告一直没让被告出借条。后原告在律师建议下,才要求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系对之前多次借款的概括借款。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借条》、原告向被告转款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原告向被告转款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XXX等,使得借款事实被法院认可,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涉案借款非原告自有资金,系原告通过信用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被告,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被告未在承诺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贷款,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9468元的诉讼请求及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