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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郑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崔瑞楠|时间:2021年09月29日|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的货车车损,因对方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自己修车后才开始的起诉,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损和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法院依照鉴定进行了判决。保险公司答辩时说被告周先生的驾照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商业险的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应当免责的上诉理由没有采纳,本案中,XX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与投保人订立相关保险合同之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对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XX公司一审、二审均未提交投保单、保险单等,无法证明免责条款约定的内容是否涉及增驾实习期,也无法证明有关增驾实习期内保险责任免除在投保时已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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