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瑞楠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河南

崔瑞楠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37162021点击查看

徐XX与王XX、郑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崔瑞楠|时间:2020年06月13日|2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徐XX与被告(反诉原告)王XX、被告郑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XX委托代理人崔XX,被告(反诉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卓XX、范XX及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代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XX支付购房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7533.33元(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并由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XX于2019年1月5日签订了《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原告与两被告于同日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XX公司欺瞒原告称定金已交付至居间方。现二被告均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徐XX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王XX支付违约金295005元(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10月9日,按每日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计算;2019年10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继续按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计算)。
针对徐XX的诉讼请求王XX辩称:1.其并无违约的恶意,5万元定金因XX公司POS机故障未支付,后作为余款直接支付给徐XX。徐XX逾期办理贷款结清及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迟延迁出户籍,应向其支付违约金。
针对徐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辩称,1.其与王XX居间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将其列为被告系诉请主体错误;2.徐XX与王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约束合同之外的主体,该合同及补充约定的定金代收代管未有其授权和认可;3.原告要求对支付购房尾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4.案涉定金并未实际支付,原告将没有成立的定金作为应得利益或损失无依据;5.房屋尾款的支付及迁户口均不是居间方的义务。
反诉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徐XX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137385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5日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房屋内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反诉被告2019年7月9日将该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已经构成违约。
针对王XX的反诉请求徐XX辩称:1.王XX实际支付首付款58万元,定金5万元未支付;2.王XX于2019年1月5日向XX公司支付定金,二被告合意欺瞒,至今仍欠房款5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双方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9年1月5日,徐XX与王XX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王XX购买其坐落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XX××大街××楼××单元××号房屋,产权证明所载建筑面积共127.72平方米,总价格为213万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支付:房屋总成交价=定金5万元+首付款58万元+贷款149万元+物业交割保证金5000元+户口迁出保证金500元。关于定金双方协商均同意由王XX交给居间方XX公司代为保管,视为徐XX收讫,待徐XX进行房屋查档结果显示无封登记信息并提供查询结果证明时退还。徐XX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出卖人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全部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徐XX与王XX、XX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徐XX与王XX在XX公司的居间服务下购买上述房屋并签订郑州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徐XX与王XX任何一方存在拖延或者拒绝配合补办交易中各项手续的,由拖延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3月16日,徐XX(甲方)与王XX(乙方)又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述房屋过户前,王XX于2019年3月16日向徐XX支付58万元。因交易房存在中国XX银行抵押,甲方保证且仅用于办理交易房屋的提前偿还贷款、解除抵押手续,不得挪作他用,该房款同时作为乙方购房首付款。甲方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且并于2019年3月18日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并预约解押,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时间内把解押款全部支付于银行扣款账户,甲方应积极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在注销抵押完毕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及相关方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交易后续手续。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最终不买或交易无法进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首付款50%违约金;若甲方违约涨价,不办理解押及抵押注销、不配合乙方面签及网签、拖延过户或不卖、存在权属争议或查封,甲方应于两日内全额归还乙方所支付甲方的首付款(解押款),同时向乙方承担本协议首付款50%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徐XX与王XX及XX公司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合同均系合法有效合同,并受法律保护。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双方认可王XX尚有5万元房款未付。因此,关于徐XX要求王XX支付购房尾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违约金,双方未明确约定,本院以购房尾款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日)起按约定日万分之五标准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予以支持,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徐XX要求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XX反诉要求徐XX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请求,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徐XX迁户口逾期29天,本院以已付款20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予以支持,经计算为301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XX支付购房尾款5元及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王XX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30160元。
如果被告王XX、反诉被告徐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共计4387元,由原告徐XX负担3140元,由被告王XX承担1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全站访问量

    120508

  • 昨日访问量

    7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崔瑞楠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