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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超群|时间:2020年07月23日|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4)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吴X无证驾驶鲁V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XX由西向东行驶至郝家村村西时,与行人张XX发生交通事故,致张XX颅脑损伤死亡。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吴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不承担责任。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在本院民三庭另行起诉,被告人吴X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款114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刘XX、吴X某、刘某某、张某甲证言,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拍照,书证人口信息、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缴纳了部分赔偿款项,可酌予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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