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超群|时间:2020年07月23日|1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祥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辩护人黄XX、梁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XX自2010年起在南宁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资本运作”(也叫“连锁销售”、“消费投资”)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赵XX于2010年由马XX(另案处理)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并担任过行业大经理,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及辩护人黄XX、梁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证人马XX、杨某某、胡XX、熊XX等人证言,辩认笔录,被告人赵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参加“消费投资”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X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XX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