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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超群|时间:2020年07月23日|3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及辩护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自2010年起在南宁市大沙XX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朱X于2010年3月由彭X发展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彭X伞下人员。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很快达到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朱X去到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传销人员网络关系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XX、单某、刘XX、袁某、陈某、王某、顾X、王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3、被告人朱X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X及辩护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X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X自2010年起在南宁市大沙XX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朱X于2010年3月由彭X发展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彭X伞下人员。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很快达到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朱X自动去到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朱X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揭发、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劝导同案犯施X、殷X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传销人员网络关系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XX、单某、刘XX、袁某、陈某、王某、顾X、王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3、被告人朱X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揭发、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劝导同案犯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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