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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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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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罗X 诈骗罪一审 获得轻判

发布者:步玉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3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X某单独或伙同罗X某在明知汤XX等人冒充公安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为其提供XX卡并在上述人员的指示下多次在湖北省等地取、存所得的钱款,被告人刘X某从中抽头获利。其中:

2013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X某在湖北省仙桃市XXATM取钞间及大厅窗口将被害人宋XX被诈骗的钱款28000元全部取出

2013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刘X某在湖北省XXATM将被害人李X被诈骗的钱款13000元全部取出。

2013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X某伙同被告人罗X某在湖北省XXATM机上将被害人何XX被诈骗的钱款取出18600元

以上被告人刘X某参与诈骗三次,涉案金额为59600元被告人罗X某参与诈骗一次,涉案金额18600元

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某、罗X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XX卡、取存钱款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X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X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罗X某对刘X某的诈骗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的,其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知行为,自愿认罪、悔罪,属从犯

经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X某单独或伙同罗X某在明知汤XX等人冒充公安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为其提供XX卡并在上述人员的指示下多次在湖北省等地取、存所得的钱款,被告人刘X某从中抽头获利。其中:

2013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X某在湖北省仙桃市XXATM取钞间及大厅窗口将被害人宋XX被诈骗的钱款28000元全部取出

2013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刘X某在湖北省XXATM将被害人李X被诈骗的钱款13000元全部取出。

2013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X某伙同被告人罗X某在湖北省XXATM机上将被害人何XX被诈骗的钱款取出18600元

以上被告人刘X某参与诈骗三次,涉案金额为59600元被告人罗X某参与诈骗一次,涉案金额186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决定书

2.晋中市公安局指定平遥县公安局管辖本案决定书

3.被害人宋XX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23日13时50分左右,该接到太原03513659245的电话,自称是太原市公安局陈警官,称犯罪集团用该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光大XX卡,里面有三百万资产,让该通过114核对一下电话。14点30份左右,此电话又打来电话,对方自称是太原市公安局杨科长问该是否核对过电话。该就打114查询了03513659245是山西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处的电话。之后这个电话又打过来说该XX储蓄卡上有三万元钱,该的身份证被别人盗用从事犯罪活动,要冻结XX账户。后该去了中和街XX储蓄XX自动取款机插上该的XX卡,按对方电话里说的账户号XXX,在对方的指引下,将该卡里的28100元转入了那个账户上。17时左右,该感觉到被骗了,查询该XX卡的钱已经没有了,就报了案。

4.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27日8时30分许,该接到035****9245的电话,电话中一女的自称是山西省公安厅的,她说有一贩毒的用该的身份证在太原光大XX办了一张XX卡,卡里有700万的毒资,该听了害怕了,就将在什么地方办过卡告诉了她,她说要冻结该信用社存折上的13000元,不冻结也行,让将钱汇到她指定的秘密账户进行一次公证,对方说卡号是********3,户名刘X,湖南省XX的。该便到盂县交警队对面的信用社大厅将存折内的13000元钱取出来,存到刘X的存折,存钱后再打03513659245这个电话没有人接,发现被骗了。

5.被害人何XX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该接到035****0182的电话,对方是一男的自称是吕梁市公安局的,说该的身份证被人盗用,办了XX卡诈骗300万,公安机关已经冻结了该的账户,为了证实该的清白保护该的合法资金,让将该的资金转存到对方指定的账号,后对方还用18890382604轮番打电话,该很害怕,就按对方说的,在没有挂电话的情况下,将该的48000元在鸣谦农业XX自助机分五次打进对方账号,后来在XX工作人员的提示下才知道被骗了,就报了案。

6.许X的证言,证实该系中国农业XX晋中分行迎宾支行鸣谦分理处大堂经理。一女子向一XX账上存钱,但具体存了多少钱不清楚,下午3点多她还要用定期存折在该所在XX取钱,该发现不对劲,便劝她不要取了,不要给对方存钱了,说给对方有的可能是骗子,后她就不取了。

7.卡通明细表,证实2013年8月23日,从账号621*******766分八次取款28000元。

8.仙桃市复州支局ATM取钞间监控截图,证实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刘X某在湖北省仙桃市XXATM机取款。

9.通存通兑业务委托书、取款凭条和业务收费凭证,证实2013年8月27日,李X在盂县农村信用社取款13000元。当日存入刘X的存折。

10.袁市ATM取钞间监控截图,证实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刘X某在袁市ATM机取款。

11.农行晋中鸣谦分理处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9月6日,何XX分五次转存48000元。

12.农行账户明细,证实2013年9月6日,被告人刘X某现支18600元。

13.仙桃营业部ATM取钞间监控截图,证实2013年9月6日,被告人刘X某、罗X某在仙桃营业部ATM机取款。

14.辨认笔录,证实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刘X某对不同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其为汤XX、伍某某、潘XX、邱某某、潘XX等人存取过款。

15.辨认笔录,证实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罗X某对不同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其和刘X某共同见过的有潘XX、伍某某、汤XX。

证实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许X对不同照片进行辨认,确认何XX系2013年9月6日存钱的女子。

16.被告人刘X某的供述,证实上述认定事实。

17.被告人罗X某的供述,证实上述认定事实。

18.监控视频光盘

1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平遥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8日在湖北省仙桃市将两被告人抓获。

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某、罗X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XX卡、取存钱款等帮助,该之行为触犯了刑律,均构成了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X某、罗X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X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辩护人所辩被告人罗X某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知,自愿认罪、悔罪系本案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X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共计5日。即从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X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共计5日。即从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步玉娟律师,大学法学本科,中共党员。自2002年起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为多起大案、要案、疑难案件担任代理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晋中
  • 执业单位: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7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死刑辩护、暴力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