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凌灿伟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9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大竹民初字第92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判决
案由:离婚纠纷
法官:杨情孝
审理程序:一审
原告:施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罗某某
裁判日期:2015-04-0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某某,女,生于1990年1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
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情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灿伟、被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任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施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罗某甲随被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向原告的父母借款4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贷款20000元由被告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底相识恋爱,2011年12月10日在大竹县周家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1日生育一女罗某甲。2015年1月22日,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向原告的父母借款40000元,贷款2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及子女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罗某甲随被告罗某某生活,原告施某某承担对罗某甲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向原告的父母借款400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责偿还,贷款20000元由被告罗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大竹民初字第92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判决
案由:离婚纠纷
法官:杨情孝
审理程序:一审
原告:施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罗某某
裁判日期:2015-04-0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某某,女,生于1990年1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
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情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灿伟、被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任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施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罗某甲随被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向原告的父母借款4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贷款20000元由被告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底相识恋爱,2011年12月10日在大竹县周家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1日生育一女罗某甲。2015年1月22日,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向原告的父母借款40000元,贷款2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及子女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罗某甲随被告罗某某生活,原告施某某承担对罗某甲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向原告的父母借款400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责偿还,贷款20000元由被告罗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