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是我们生活中最日常、常见的法律问题,我经常会遇到身边的朋友咨询这方面的问题。这类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所涉内容比较细碎,特作此文梳理相关问题,以便朋友们参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由过错方进行赔偿,如果过错方有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交强险不按过错进行分担,不管是主要还是次要责任,只要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依照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强险总额20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当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商业险部分则需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工资*误工期限,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一般要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纳税记录等证据。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苏州地区一般在50元/天,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计算确定。 6、营养费 苏州地区一般在50元/天,根据鉴定机构建议的营养期天数计算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21年度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55862.4元/年。 举例而言:如果一个60岁以下的人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则他可以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55862.4元/年*20年*10%(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九级20%以此类推)=111724.8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江苏省2021年标准为45612元。 10、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举例而言:如果一个60岁以下的人因事故死亡,则他可以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为:55862.4元/年*20年=1117248元 对于损失较小没有争议的案件,可以根据以上内容自行或者委托律师计算赔偿金额,与保险公司、责任人协调处理,省时省力。 对于损失较大或者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