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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未建立合伙关系,管理人需要全额返还投资款吗?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金融证券 |366人看过


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人竟未建立合伙关系,管理人全额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入伙协议》,表达了入伙的意思表示,但至今全体合伙人仍未达成签订合伙协议的一致意见,且拟入伙的合伙企业原合伙人至今未出资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过错,其行为已导致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向合同相对方基金管理人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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