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人竟未建立合伙关系,管理人全额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入伙协议》,表达了入伙的意思表示,但至今全体合伙人仍未达成签订合伙协议的一致意见,且拟入伙的合伙企业原合伙人至今未出资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过错,其行为已导致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向合同相对方基金管理人主张解除合同。
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人竟未建立合伙关系,管理人全额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入伙协议》,表达了入伙的意思表示,但至今全体合伙人仍未达成签订合伙协议的一致意见,且拟入伙的合伙企业原合伙人至今未出资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过错,其行为已导致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向合同相对方基金管理人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