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对外捐赠权限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的答复是:决定权在治理机关手里,股东能否阻止看章程与程序。对外捐赠属经营决策,原则上由董事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67条决定经营计划;章程把大额捐赠划入股东会职权的,须依第59条经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捐赠还可能触发第188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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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捐赠属于经营决策,权限按章程分工确定。
· 大额捐赠已划入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须经决议。
· 损害公司利益的捐赠,可追究董事赔偿责任。
一、对外捐赠的决定权在法律上如何归属?
捐赠首先落在董事会职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67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对外捐赠作为非营利性支出,通常纳入经营决策范畴,金额与用途的裁量由董事会行使,这是默认的分工。
章程可以重新划分捐赠权限。第59条允许章程为股东会规定其他职权,把大额捐赠的审批权上收股东会的安排并不违法;权限划分以章程为准,章程没写的按董事会决策,这是判断的第一步,先查章再行事。
金额大小决定程序分量。小额捐赠属日常经营,大额捐赠涉及公司资产的重大处分,参照重大投资的管理惯例设置分级审批,既有合规性也有说服力;一刀切的口径反而经不起推敲,制度先行才稳妥。
二、股东阻止大额捐赠有哪些正当路径?
有决议权的走表决程序。捐赠事项属于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的,股东可以在会议上表达反对并投票,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即可阻止决议通过;这是最直接的阻止方式,前提是权限条款事先落进章程。
无决议权的从董事责任切入。捐赠明显背离公司利益、系董事滥用经营判断的,属于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公司可以依第188条追究赔偿责任;股东可以推动公司追责,符合条件的依相应程序推进代表诉讼。
滥用控制权的另有约束。控股股东借捐赠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依第21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方可以主张赔偿;公益性外衣不豁免利益输送的审查,实质重于形式。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哪些坑?
误区一是以为所有捐赠都要股东会点头。章程未把捐赠划入股东会职权的,董事会决议即可实施,股东以个人意志强行阻挠执行,反而可能引发责任争议;先查章程分工,再选主张路径,别凭感觉硬拦。
误区二是把公益名义当成挡箭牌。捐赠决策同样要为公司利益负责,超出承受能力、损害偿债能力的捐赠,董事难辞其咎;名实相符的审查标准适用于每一笔大额支出,公益不是免责金牌,账要算给全体股东看。
误区三是捐赠程序不留痕。决议文件、受赠方资质、款项去向缺失记录的,事后争议无从自证合规;决策、拨付、跟踪三个环节都归档,程序完备是对抗质疑的底气,省不得,也别嫌繁琐。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股东一侧:核对章程权限,有审批权的在会议上表达并投票,没有的推动章程修订或者董事改选;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建议对疑似利益输送的捐赠,先固定决议与资金流向证据再出手。
公司一侧:建立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分级审批、关联方回避与信息披露;大额捐赠前评估财务承受能力并形成书面论证,程序与实质双合规,是抵御事后追责的根本防线,防线要在付款前建好。
五、实务提示
制度要点:捐赠审批权限表、金额分级、关联受赠方回避与披露规则逐项写入制度文件;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建议将大额捐赠与投资决策同流程管理,审查标准一视同仁。
证据归档清单: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财务承受力评估、受赠方背景材料、拨款凭证、使用跟踪记录成套保管;捐赠的正当性靠文件堆出来,口头善意在诉讼里一文不值,别用情怀对抗证据。
争议路径:发现违规捐赠的,立即书面异议并要求暂停支付,已支付的启动追责评估;依第188条主张赔偿的,围绕决策瑕疵与损失因果关系组织证据,别让善意成为失控的借口,也别放任损失扩大。
常见问题解答
问:董事会已决定大额捐赠,我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能起诉撤销吗?
答:看决议瑕疵。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程序违法的,可以依第26条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但需具备股东身份;单纯对捐赠金额不认同,不构成撤销事由。行动上先核对章程权限与决议程序,在期限内决定是否出手,别错过撤销窗口,过期只能另寻赔偿路径。
问: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向其关联的基金会捐款,怎么追责?
答:两层追责并行。捐赠构成利益输送的,依第21条主张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参与决策的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依第188条追究赔偿责任。行动上固定关联关系、决策记录与资金流向,把两层责任主体一并列入主张,受偿基础更扎实,追责面也更完整,别只盯一层。
问:公司负债很高还对外大额捐赠,债权人能干预吗?
答:有干预空间。公司财产是债权的责任保障,恶意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撤销相关行为或者追究相应责任,具体行使条件以受诉法院最新要求为准。行动上债权人固定债务成立时间与捐赠记录,评估财产处分对清偿能力的影响,再选择主张方式,动作要趁早。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