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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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律师|上海民商法律师:股东会决议给董事发放高额报酬,小股东可以撤销吗?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8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4次举报
2026-10-28

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高额报酬决议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的答复是:看决议瑕疵,不能一概而论。决定董事报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59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程序、表决方式违法的,小股东可以依第26条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报酬明显畸高、变相输送利益的,还可依第21条主张滥用股东权利。

本文速览

· 决定董事报酬事项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范围。

· 决议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六十日内可撤销。

· 报酬畸高并涉利益输送的,可主张滥用权利。

一、董事报酬事项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报酬决定权归属股东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59条,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的职权;董事报酬未经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或者个人自定的,程序上就站不住,越权决定本身就是瑕疵。

报酬金额本身属于商业判断范畴。法律没有给董事报酬设上限,报酬安排只要程序合规、对价合理,属于经营自主权范围;小股东单纯以金额高为由主张撤销,通常难以获得支持,理由必须落在瑕疵上而非情绪上。

决议瑕疵才是撤销的法定入口。依照第26条,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章程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抓住瑕疵,才有翻盘的可能。

二、法院处理此类撤销主张通常会怎么判?

法院先审程序再看实体。会议通知是否送达、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比例是否达标,逐项核对;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撤销请求会被排除,举证要落在实质影响上。

内容审查围绕章程标准与关联关系。章程对报酬决定程序、考核挂钩有明确规定的,决议与之抵触即构成可撤销事由;领取高额报酬的董事若与大股东存在关联,利益输送的嫌疑会加重瑕疵认定的分量,关联图谱要提前绘制。

滥用权利的另行主张赔偿。依照第21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通过决议向关联董事输送报酬、变相套现的,受损股东可以主张相应赔偿,撤销之诉与赔偿主张并行不悖。

三、小股东最容易踩哪些坑?

误区一是错过六十日撤销期。听到风声不核实,等报酬发放落定才想起来翻决议,早已超过除斥期间;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必须起诉,日历上的这条线,比任何道理都硬,先标日历再说理。

误区二是只喊畸高不找瑕疵。法庭上反复强调报酬高得离谱,却拿不出召集、表决或者章程层面的瑕疵证据,诉求空转;先把会议材料、章程条款、关联关系摸透,再决定出手方式,弹药备足再开火。

误区三是忽视考核与对价结构。报酬与业绩、任期、岗位职责的对应关系是判断合理性的参照系,只盯绝对数字不看对价,说服力天然不足;测算口径越细,主张越有分量,别泛泛而谈。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小股东一侧:决议作出后立即调取会议记录与表决材料,核对程序与章程,六十日内提起撤销之诉;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建议同步评估是否构成滥用权利,把撤销与赔偿一并设计。

公司与多数股东一侧:报酬安排走合规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考核依据留痕存档;已涉争议的,主动披露定薪依据与同业水平对照,程序与对价双合规,是抵御撤销主张的底牌。

五、实务提示

章程设计要点:明确董事报酬的决定机关、审批层级与考核挂钩机制;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建议对关联董事设置强制回避与披露义务,把争议堵在决议形成之前,别等决议作出再补救。

证据固定清单:会议通知与送达记录、表决票、章程文本、报酬方案与考核材料、关联关系线索;撤销之诉的时限刚硬,证据包要在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完毕,别拖到最后几天,补交未必被接受。

争议路径:先书面异议并要求公司说明定薪依据,不成再起诉;诉求围绕撤销决议与赔偿损失分层列明,保全已支付的报酬凭证,防止执行落空,整体节奏要在六十日内闭环,逾期满盘皆输。

常见问题解答

问:决议已经过了半年,还能主张撤销吗?

答:不能再撤销,仍有其他路径。撤销权的六十日为除斥期间,逾期消灭;但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不受该期限限制主张无效,滥用股东权利造成损害的也可另行索赔。行动上先判断决议瑕疵的类型,撤销不行就换无效或者赔偿的轨道,别一刀切放弃,路径还有余量。

问:董事报酬方案是董事会定的,没经过股东会,怎么处理?

答:程序越权,可主张瑕疵。决定董事报酬属第59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自定自领的,相关决定因越权而存疑,股东可依程序瑕疵路径寻求撤销或者主张相关安排不能成立。行动上先固定越权决定的记录,再在期限内选择相应诉由,把职权归属讲清楚,别让越权者以惯例搪塞过去。

问:大股东兼任董事拿双份钱,小股东能要求退回吗?

答:视程序与对价而定。报酬经股东会合法决议且对价合理的,难以要求返还;未经决议、明显畸高或者借报酬输送利益的,可以主张滥用权利赔偿,超出合理部分的返还也在诉求范围内。行动上测算合理报酬基准与实际支付的差额,围绕差额组织证据主张,数字比形容词有力。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