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驳回后,向最高院申诉的流程(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能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为对同一案件的再审申请以一次为限;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此时法定的救济路径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属于信访申诉渠道,与再审申请不是同一回事。本文说清驳回后的三条路、检察监督的条件与时限、以及申诉材料的准备方式。
一、驳回后不得再次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以一次为限
再审申请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同一案件已经提出过再审申请并收到驳回裁定的,不能就同一生效裁判再次申请再审,也不能以换一家法院的方式把材料递交最高人民法院来重启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有明确范围,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以及依审级规则应由其受理的案件。上海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其上一级法院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并不因此产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因此,向最高院申诉在多数案件中并不是再审程序,而是当事人对生效裁判表达意见的信访申诉渠道。二者在法律效果上不同:再审申请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诉一般转由原审法院或相关部门处理,不当然触发再审审查。
二、检察监督: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法律规定的监督途径。可以申请的情形主要有三类: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申请监督需要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材料、原审与再审的全套裁判文书、证据目录以及驳回裁定的复印件,说明原判存在的法定错误以及已经用尽再审途径的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支持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需要留意的是,检察监督是审查原判有无法定错误,不是重新审理案件事实,当事人仍要把理由落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具体项上。
三、申诉与再审申请的差别,以及申诉材料的准备
申诉与再审申请在受理机关、审查方式和法律后果上都不同。再审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诉通常作为信访事项登记转办,法院可能不作再审意义上的裁定。因此,当事人不应把再审申请材料原封不动当作申诉材料递交,也不应因提交了申诉而误以为仍在再审期限内。
如果确实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材料可以包括:申诉书,写明当事人信息、原审与再审的案号、请求事项;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全套裁判文书;证明原判存在法定错误的证据;以及已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相关文书。申诉书应当以事实和条文为依据,避免情绪化表述。
对于仍在期限内的案件,优先选择再审申请;已经驳回的,按检察监督与申诉两条线分别准备材料,不要混同。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还能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再审?
答:原则上不能。对同一案件的再审申请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已经提出再审申请并收到驳回裁定的,不能再就同一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也不能通过把材料递交最高人民法院来重启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范围主要限于其自身作出的生效裁判,以及依审级规则应由其受理的案件;上海的中级、基层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上一级法院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后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材料,通常按信访申诉渠道处理,不当然引发再审审查。
问:对高院的驳回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没有时限?
答: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主要有三类: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申请时需要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材料、原审与再审的全套裁判文书、证据目录和驳回裁定,并说明已经用尽再审途径。法律没有为此设置与再审六个月完全对应的统一期限,但应当在上述情形出现后及时提出,避免材料与事实发生变化。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诉与再审申请有什么不同?
答:申诉是信访渠道,不是再审程序,这一点决定了材料准备的方向。申诉材料一般包括申诉书、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全套裁判文书、证明原判存在法定错误的证据,以及已经申请检察监督的相关文书;申诉书要写明案号、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与再审申请相比,再审申请由上一级法院按再审程序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诉多按信访事项登记转办,不当然触发再审审查。已经驳回再审的案件,应当把重点放在检察监督上,同时以申诉反映情况。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裁定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争议焦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申×××号,离婚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原审分割房产所依据的《借款抵押书》是否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转账流水与《情况说明》能否被认定为伪造证据。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并于2020年获得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他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集中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中,他会先核对驳回裁定的理由与送达时间,再判断是否符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条件,并把监督申请书与申诉材料分别准备。
结语
拿到驳回裁定的当事人,第一步是核对驳回裁定的送达日期与理由,确认是否已经用尽再审途径,再按检察监督的三类情形准备监督申请书与全套裁判文书;同时把申诉作为反映情况的辅助渠道单独准备材料,不要让两条线的文书互相混同。
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