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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商法律师:公司僵局股东会瘫痪,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吗?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8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60次举报
2026-09-28

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公司解散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通常把司法解散视为股东救济中的最后手段。结论是:可以请求解散,但条件严格。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且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项实体条件并列,缺一不可。

本文速览

· 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方可请求解散。

· 司法解散还须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且股东持股过线。

· 判决解散后进入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须及时组队清算。

一、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结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231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个实体条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此外,请求解散的股东还须满足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持股门槛。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长期无法有效召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决策与管理机制失灵,而不是单纯的亏损或者业绩下滑,两者在认定上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二、法院通常会怎么判?

法院首先审查僵局是否属实。持续性、实质性的治理失灵,例如股东长期对立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是认定公司僵局的关键事实,短暂的意见分歧通常不足以支撑解散请求。

其次审查是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院倾向于要求当事人先行尝试协商、股权转让、减资退出等途径;能够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化解的,一般不支持解散公司,目的是避免公司被轻易终结。

解散判决生效后进入清算程序。依照第232条,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与分配,股东在清算完毕前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三、当事人容易踩哪些坑?

误区一,把经营亏损等同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持续亏损但治理机制仍能正常运转、能够形成有效决议的,通常不符合司法解散的构成要件,法院会区分经营困难与治理僵局这两种不同情形。

误区二,忽视持股比例与表决权门槛。请求解散的股东须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比例不足的,起诉在主体资格上就存在障碍,难以进入实质审查,此时应考虑联合其他股东或者另寻救济路径。

误区三,未尝试其他救济就直接起诉解散。法院会审查是否穷尽其他途径,未经协商、未尝试股权转让即起诉的,被驳回的可能性较高,还可能激化矛盾,使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变得难以收拾。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准备阶段,应当固定僵局证据,包括历年股东会通知与记录、无法召开或者无法形成决议的书面材料。以及股东之间的沟通记录与公司经营状况材料,形成能够证明治理失灵持续存在的完整证据链。

起诉前,应当先评估协商、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请求公司回购等替代方案。穷尽这些途径仍无法化解的,再以持股比例与僵局事实为基础提起诉讼,胜诉基础更为稳固,也能回应法院对穷尽救济的审查。

判决解散后,应当关注清算组的组成与清算进程,及时申报权利、参与剩余财产分配。董事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其相应责任,避免公司财产在清算中被不当处置而受损。

五、实务提示

司法解散是股东救济中的最后手段,诉讼周期较长、关系影响较大。启动前应当把公司财务状况、其他股东态度、资产处置难度一并评估,判断解散是否真的更有利,比较解散与退出的实际收益。

若希望通过解散退出,平时就应当注意留存治理失灵的书面证据。章程、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往来函件构成的证据链,是法院认定公司僵局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材料。

公司解散不等于债务消灭。清算过程中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清偿顺序与清算方案须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的,可能承担相应的返还与赔偿责任,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常见问题解答

问:公司连续亏损,股东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吗?

答:一般不能。司法解散的核心条件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非单纯亏损。若公司治理机制仍能正常运转、股东会与董事会能够形成有效决议,仅以亏损为由请求解散,通常不符合公司法第231条的构成要件。此时更宜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或者推动经营改善等方式解决。

问:持股比例不到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之诉吗?

答:一般不行。依照公司法第231条,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主体是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股比例或者表决权不足的,在主体资格上即不符合起诉条件。该类股东可以与其他股东联合持股,或者转而主张损害赔偿、股东知情权、回购等其他救济,另行寻找突破口。

问: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答:进入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第232条,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债权债务、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清缴所欠税款,最后按法定顺序分配剩余财产。股东应当关注清算进程并依法主张权利。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