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大股东滥权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为少数股东设计方案时,通常会准备多条并行的救济路径。结论是: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可以综合运用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决议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之诉,以及在符合条件时提起司法解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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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违者担责。
· 控股股东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可请求回购股权。
· 公司治理严重困难且无法化解、持股过线时可请求司法解散。
一、大股东滥权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结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21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权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利用控制地位转移公司资产、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长期不分红而变相输送利益,属于典型形态。
救济途径并非单一,包括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决议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之诉,以及在符合条件时提起司法解散之诉。选择哪一条路径,取决于股东的目标是追回损失还是退出公司,两者在举证与周期上差别明显。
二、法院通常会怎么判?
损害赔偿之诉中,小股东需要证明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会审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资金流向是否清晰、公司是否因此遭受实际损失,证据充足程度直接决定最终的裁判结果。
公司法第89条为小股东提供了一条退出通道: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请求权不以股东曾对某项决议投反对票为前提。
司法解散的门槛较高。依照第231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且股东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当事人容易踩哪些坑?
误区一,只盯着分红不公,忽视基础证据。主张滥权损害需要资金流水、关联交易合同、公司账簿等材料支撑,而这些往往要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先行取得,跳过取证直接起诉容易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误区二,把回购请求权当成随时可用的退出按钮。回购请求权有法定情形与价格确定问题,公司是否有能力支付也需要评估,不能简单等同于随时可以要求公司买回股权,退出安排需要提前谋划。
误区三,动辄提起解散之诉。解散之诉影响面大、审查标准严,法院倾向于要求穷尽其他救济;条件不具备时贸然起诉,既消耗时间,也可能加重股东之间的对立,反而不利于后续协商与解决。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作为小股东,第一步通常是行使知情权,通过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清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为后续主张建立扎实的事实基础,避免在没有材料的情况下贸然启动诉讼。
证据充分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请求赔偿公司或者股东所受损失,并注意同步申请保全相关财产,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
希望退出的,可以评估是否符合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公司内部矛盾已经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化解、且持股比例与表决权达标的,可以考虑提起司法解散之诉,把解散作为最后的退出手段。
五、实务提示
小股东在受让股权或者出资入股时,就应当通过章程争取知情权、重大事项否决权与董事席位。把监督权前置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比事后诉讼更为主动,也能在矛盾出现之前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事实多隐藏在账目之中,日常应当注意收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报告等文件。形成时间连续的证据链,避免诉讼时无从举证,也为律师评估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多条救济路径可以组合使用,但存在先后与取舍。知情权诉讼适合作为取证前置,赔偿之诉适合追回损失,回购与解散之诉则对应退出安排,宜由律师评估后再决定启动顺序,避免相互掣肘。
常见问题解答
问:大股东控制公司长期不分红,小股东可以起诉吗?
答:可以主张,但要区分情形。若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损害公司利益,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前提是有相应证据支撑。
问: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小股东能要求公司买回自己的股权吗?
答:可以主张。依照公司法第89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实际行使时还需解决价格确定与公司支付能力问题,并注意相应程序要求,建议先固定滥权事实与损失证据。
问:小股东能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吗?
答:需要满足严格条件。依照公司法第231条,请求司法解散须同时具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项条件,且请求股东须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持股门槛或者实质条件不满足的,起诉可能被驳回。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