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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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分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7日|分类:保险理赔 |246人看过

阅读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业病(尘肺病)工伤待遇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依据民事侵权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用人单位主张,根据一般工伤处理原则,劳动者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兼得。本案的判决明确了以下关键点:

  1. 法律适用特殊规则:职业病工伤相较于一般工伤,适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尚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 赔偿计算“填平原则”:法院支持了职业病患者的双重索赔请求权,但在具体计算时,并非简单叠加,而是遵循民事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与“权利竞合处理原则”。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中性质相同的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应进行抵扣,以避免劳动者获得重复补偿,确保最终赔偿总额能够填补其实际损失。
  3. 费用抵扣的精细化计算:判决展示了在复杂费用项目中如何进行精确抵扣,澄清了用人单位关于“重复抵扣”的误解,对处理类似案件中费用冲抵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裁判要旨

对于职业病(本案为尘肺病)引发的工伤待遇纠纷,劳动者有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特殊规定,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就工伤保险未能完全填补的损失,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并行不悖,但在具体赔偿时,应当就性质相同的赔偿项目进行抵扣,遵循“损失填平”的公平原则,最终确定的赔偿总额应以弥补劳动者实际损失为限。用人单位以一般工伤不得兼得民事赔偿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徐某(罹患尘肺病的劳动者)

基本事实
徐某为某某公司员工,因罹患职业病(尘肺病)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互为原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徐某在一审中提出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损失、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多项诉讼请求某某公司则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的部分款项,并要求徐某归还借款。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生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并在计算中对部分项目进行了抵扣。

上诉理由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不能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一审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等民事赔偿项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点及思路

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某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要点如下:

1. 法律适用:区分一般工伤与职业病工伤,特殊法优先。

  • 上诉方观点: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主张工伤与民事赔偿原则上不能兼得。
  • 法院认定:该观点对法律理解有误。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一般工伤的处理原则。而本案是职业病工伤,应适用特别规定。
  • 裁判思路:《职业病防治法》(当时)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构成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在职业病领域,特别法(《职业病防治法》)应优先于一般规定适用。因此,徐某作为职业病病人,享有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的法定权利。

2. 赔偿原则:以“损失填平”为核心,实行“同类抵扣”。

  • 核心原则:法院明确采纳“损失填平”原则,防止劳动者因同一损害事实获得超额补偿。
  • 具体操作规则权利竞合处理:在支持劳动者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前提下,对于两者中都存在的、性质相同的赔偿项目,必须进行抵扣。 本案应用: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其法律性质均为对劳动者因伤残导致未来劳动能力减损的补偿,属于同类项目。因此,在计算徐某应得的民事侵权残疾赔偿金总额后,应扣除其已获得(或应得)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仅就差额部分予以支持。 其他项目:一审法院已对生活费等其他项目也进行了类似的审慎抵扣处理,二审法院经核算认为认定准确。

3. 费用抵扣计算:厘清抵扣逻辑,驳斥“重复计算”主张。

  • 上诉方异议:某某公司认为,一审在残疾赔偿金中扣减了全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又在后面费用抵扣环节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列为抵扣项,属于重复计算。
  • 法院澄清:此系对某某公司抵扣计算方式的误解。该抵扣过程分为两个独立且逻辑连贯的步骤: 第一步:确定民事赔偿总额。在人身损害赔偿项下计算出残疾赔偿金总额,然后减去性质相同的工伤待遇项目(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额),得出应支付的民事赔偿金差额第二步:执行生效判决的债务抵扣。法院需处理双方之间的多项金钱债权债务(如公司应支付的赔偿差额、员工应向公司归还的借款等)。此时,将某某公司应当支付给徐某的款项(其中包括第一步计算出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与徐某应当支付给某某公司的款项进行冲抵,以确定最终支付净额。 结论:两个步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是同一笔债务,在不同计算环节出现是流程需要,而非重复计算或重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提示

  1. 对职业病患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处理职业病工伤争议时,必须意识到其法律适用与一般工伤不同。职业病病人享有“工伤保险+民事赔偿”的双重请求权是法定权利,不能以一般工伤的规定进行抗辩。
  2. “损失填平”与“同类抵扣”是审理关键:律师或法务在代理或处理此类案件时,核心工作之一是精确梳理和对比工伤保险待遇清单与民事损害赔偿清单。重点识别两者中性质、功能相同的项目(如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法庭进行精准抵扣提供清晰的计算依据。
  3. 精细化处理财务往来:本案关于借款、垫付费用与赔偿款之间的抵扣过程表明,劳动争议常夹杂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实务中需仔细审查所有往来款项的性质、凭证及合法性,并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明确提出清晰、可行的抵扣方案,避免金额混乱引发争议。
  4. 注重证据收集:劳动者主张民事赔偿,需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举证证明各项损失(如收入减少、被扶养人情况、精神遭受严重痛苦等),这比单纯主张工伤待遇的举证要求更为复杂和全面。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本案适用时):规定职业病病人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民事法律尚有获赔权利的,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注: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对应条文为第五十八条,表述有调整,但精神一致)
  2.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作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法律依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明确了一般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的关系。 第十七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是本案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直接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当时适用,现已被《民法典》吸收):作为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基础法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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