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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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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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俞强律师分享案例: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产品责任认定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4日|分类:海关商检 |743人看过

一、裁判要旨

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消费者安全期待的边界需结合产品宣传和使用说明审慎认定。在缺乏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若汽车用户手册或销售方已对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局限(如无法识别横向目标)作出明确警示,则该局限不构成“未满足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的产品缺陷。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后,以辅助驾驶系统未介入为由主张生产者或销售商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3日,沈某某从泰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购买一辆配备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汽车(成交价194,800元)。当日办理上牌途中,沈某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分心闯红灯且误将油门当刹车持续踩踏,与横向穿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且操作失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支付刑事谅解款6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390元。

原告诉求(2022年6月起诉):主张AEB系统未自动制动属产品缺陷,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要求赔偿事故损失(含谅解款、诉讼费)、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三倍赔偿购车款共计584,400元。

被告抗辩:用户手册明确AEB系统仅识别车辆尾部目标,无法响应横向穿越车辆,且已多次提示谨慎驾驶,事故系沈某某主观过错所致。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AEB系统是否存在缺陷,且与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不构成产品缺陷:

事故发生时,我国无AEB系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该系统依赖尾部识别技术,无法响应横向目标(如二轮电动车)属技术发展局限,非“不合理危险”。

用户手册已明确警示功能局限,沈某某未举证说明与实际不符。事故场景(横向碰撞)不符合系统启动条件。

无因果关系:

AEB系统遵循“驾驶员指令优先”原则,当检测到主动踩油门时,系统判定为加速意图并抑制制动功能。

事故主因系沈某某闯红灯且持续误踩油门,系统未介入与事故发生无关联。

四、判决结果

一审(江苏省某区法院,2022年):驳回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江苏省某市中级法院,2023年):维持原判,认定销售公司不承担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提示:本案揭示了辅助驾驶技术责任认定的核心矛盾——消费者对技术能力的期待与现行法律对“缺陷”的界定存在落差。

技术局限≠法律缺陷:在无强制性标准时,法院以产品说明的充分性和技术可及性作为关键裁量依据。用户手册对AEB局限的明确警示,实质上划定了消费者安全期待的合理边界

。若销售方已尽提示义务,功能局限不必然转化为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的双重阻断:原告的违章行为直接触发事故,而误操作油门又导致系统逻辑抑制。二者叠加,彻底阻断了产品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链条。

消费者警示意义:购车时需逐条审阅技术说明,特别是辅助驾驶的触发条件和例外条款。切勿将“辅助”等同于“替代”,驾驶员始终是第一责任人。

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13年民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专注金融证券、产品责任及技术类纠纷,曾代理多起亿元级商事案件。其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背景及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兼具法律与金融交叉领域的专业研判能力。

风险提示

辅助驾驶技术仍在演进中,功能实现受环境、操作等变量制约。消费者需严格遵循说明书操作,切勿过度依赖系统。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技术细节与过错比例综合评估责任。法律问题具有个案特殊性,本文分析仅供参考。

俞强律师简介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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