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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律师:律师俞强解读离婚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性质认定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8日|分类:公司法 |339人看过


一纸离婚协议背后,价值千万的股权归属之争,揭开婚姻财产分割中股权转让的法律本质。

上海市浦东新区,甲与乙曾是一对令人艳羡的商界伉俪。2012年底,两人婚姻走到尽头,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乙及子女所有,甲名下A公司股权归乙及子女所有”。

一个月后,为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所持A公司90%股权作价900万元转让给乙。

股权变更登记顺利完成,但乙始终未支付900万元对价。甲在两年后突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索赔400万元,理由正是乙未履行付款义务。

甲在法庭上坚称:“这是白纸黑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必须支付对价。”乙则平静回应:“这不过是履行我们离婚协议的必经程序。”



01 争议焦点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究竟是独立的股权交易行为,还是仅仅为履行离婚协议的具体手段?

甲主张,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商事合同,乙未支付约定价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协议并赔偿损失。

乙则辩称,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目的并非进行股权交易,而是为了实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

法庭调查发现,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近两年时间里,甲从未向乙提出过付款请求。这一事实成为判断协议性质的关键线索。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明确指出,虽然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并非基于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履行离婚协议的具体行为。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裁判理由:

第一,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与乙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A公司股权归乙所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后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仅是实现离婚协议的具体手段。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真实目的是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而非建立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协议中约定的900万元对价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从协议签订到提起诉讼期间,甲从未向乙主张过付款权利。这一事实进一步佐证了900万元对价条款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特别强调,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实现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03 法律分析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本案的核心在于探究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判断法律关系性质的关键要素。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案件中,法院会穿透表面形式,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股权转让仅是履行离婚协议的手段时,即使约定对价,也不必然产生支付义务。

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和13年专业执业经验,在股权纠纷领域具有深厚造诣。

身份关系的优先性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其财产安排往往与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分割条款,本质上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财产分配,而非商事交易。

法院在裁判中确立了重要原则:当股权转让发生在离婚背景下,且目的在于履行离婚协议时,应当优先考虑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而非简单适用商事交易规则。

北京市一中院曾在一起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股权转让条款是“附随于人身关系而存在的,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

公司法与婚姻法的交叉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股权分割虽具有身份属性,但实际操作中仍需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这涉及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交叉适用问题。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此类案件中的常见争议点。在另一起案件中,付某与韩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公司15%股权分割给韩某,但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法院最终认定该约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离婚协议分割股权不仅要满足婚姻法规定的要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股权是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的特殊权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在离婚股权分割中同样适用。

04 实务建议

基于本案裁判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离婚协议股权分割时,建议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协议表述的明确性

在离婚协议中,应清晰表述股权分割的性质。建议明确使用“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履行离婚协议”等表述,避免使用“转让”、“对价”等可能引发歧义的商业术语。

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明确说明变更事由为“离婚财产分割”,而非“股权转让”。

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当受让方非公司股东时,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查阅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第二,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
第三,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在付某与韩某案中,正是因未履行上述程序,导致离婚协议中的股权分割条款被认定无效。

证据保存的完整性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履行离婚协议过程中,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离婚协议原件及婚姻登记证明;
其他股东同意股权分割的书面文件;
公司股东会决议文件;
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等。

在甲与乙案件中,甲未能提供任何曾向乙主张过付款的证据,这一事实对法院认定协议性质起到了关键作用。

价值评估的严谨性

即使是无偿转让,也建议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记录在案。这既能防止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也为可能涉及的税务申报提供依据。

在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判决由持股一方向非持股一方支付补偿款。

05 股权律师视角

作为专注于股权领域的法律专家,俞强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股权分割与商事交易中的股权转让存在本质区别。

在商事交易中,股权转让是纯粹的财产权利让渡;而在离婚协议中,股权分割是婚姻关系解除导致的财产分配,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伦理考量。

这种区别导致两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及裁判规则存在显著差异:

在意思表示方面,离婚股权分割侧重双方对婚姻财产的整体安排意图;而商事股权转让则关注双方对交易条件的合意。

在对价要求方面,离婚股权分割可以无偿;商事股权转让则必须有对价支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在法律适用方面,离婚股权分割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事股权转让则主要适用公司法、合同法。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涉及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股权分割时,还需遵守相关特别规定,建议咨询专业股权纠纷律师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在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时,应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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