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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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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律师:律师俞强解读股权转让中的隐形义务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8日|分类:公司法 |292人看过


一纸股权转让协议背后,隐藏着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网,即使合同未写明,转让方也必须履行。

2024年初,一场价值千万的股权交易在完成数月后突然被宣告无效,引发业内震动。A科技公司股东甲与投资方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交易完成后,其他股东以程序违规为由提起诉讼。

“我们完全按照协议条款执行了,为什么交易会被判无效?”B公司负责人不解地问道。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交付和价款支付条款,却未提及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转让方甲认为,既然合同未规定,自己便无此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问题恰恰出在那些**“未写入合同的义务”**上。股权转让合同不仅包含双方约定的主要义务,还包含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附随义务。



01 一场未通知引发的千万损失

A科技公司是一家快速成长的创新企业,股东甲持有公司35%的股权。2024年初,甲与投资方B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500万元价格转让其全部股权。

协议签订后,双方迅速完成了股权交割和价款支付。B公司顺利进入公司管理层,开始参与日常经营决策。然而,这场看似顺利的交易却在三个月后陷入法律漩涡。

公司其他股东丙和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在转让股权时未履行通知义务,剥夺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甲对此感到困惑:“协议中确实没有约定通知义务,这难道也是我的责任?”

庭审中,B公司代表无奈表示:“我们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参与经营数月,若交易被撤销,公司将面临重大损失。”

法院调查发现,A科技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甲明知此规定却未履行,直接导致后续交易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02 法定义务的裁判逻辑

案件审理的核心在于:即使合同未约定,股权转让方是否仍负有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明确约定通知义务,但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转让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的附随义务范畴。

法院最终判决:

  •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B公司返还所受让的35%股权

  • 甲返还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赔偿B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理由明确指出:附随义务不是当事人约定,而是根据法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当然产生。股权转让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虽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属于涉案合同中转让方的附随义务。

03 看不见的责任线

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义务体系包含两个层面: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即交付股权和支付价款的义务,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附随义务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附随义务具有三个核心法律特征:

强制性。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即使合同中未作规定,当事人仍需履行。

不确定性。附随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往往无法完全确定,需根据交易进展、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逐步明确。股权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需特别关注可能衍生的附随义务。

辅助性。附随义务服务于主给付义务,旨在保障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当附随义务被违反且造成损害时,受害方可主张损害赔偿。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常见的附随义务包括:

  • 说明义务:转让方需如实告知股权状况、公司经营情况及出资情况等关键信息

  • 协助义务: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移交公章及财务资料等

  • 通知义务:及时告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 保密义务:保护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值得注意的是,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存在本质区别。主给付义务是约定义务,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而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存在于所有合同关系中。

股权纠纷律师在实务中发现,当事人常将二者混淆,导致重大法律风险。

04 违反义务的代价

当股权转让方违反附随义务时,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取决于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

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救济方式。当一方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赔偿损失。如隐瞒股权质押情况导致受让方损失,转让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适用于根本违约情形。当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在部分案例中,因转让方拒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致使受让方长期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转让款。

继续履行适用于可补救的违约行为。法院可判令违约方继续履行附随义务,如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移交公司公章及财务资料等。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附随义务不可单独诉请履行,只有在违反附随义务且造成损害时,才可与其他诉请一并主张。股权纠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准确把握诉讼策略。

05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基于多年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为企业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合同审查阶段。股权律师在起草合同时,应将关键附随义务明确化。虽然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但通过合同约定可降低争议风险。特别是对于通知义务、资料移交范围和时间节点等关键事项,应作出详细约定。

尽职调查阶段。受让方应核实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确认转让方是否已履行通知其他股东等程序义务。转让方则应全面梳理股权状况,排查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股权质押等权利瑕疵。

交易执行阶段。转让方应主动履行资料移交义务,包括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即使受让方可重新办理,这些资料的移交仍具有避免转让方滥用权利的重要作用。

争议处理阶段。双方应保留履行附随义务的书面证据,如通知函、交接清单等。在发现对方可能违约时,及时发函主张权利,避免被视为默认接受违约行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附随义务看似“隐形”,实则“刚性”。企业只有充分认识其法律地位,才能在股权交易中有效管控风险。



某科技公司股东甲的经历并非个案。许多企业家在股权转让时,只关注价格和比例等主要条款,却忽视了那些未写入合同的法定义务。法律的天平最终倾向了程序正义的一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股权交易中的附随义务如同海面下的冰山,看不见却可能致命。专业股权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发现看得见的风险,更在于识别那些隐形的法律义务网。

企业在进行股权交易前,务必寻求专业股权纠纷律师的全面合同审查和交易指导,将看不见的法定义务转化为可控的交易保障。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于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保护等领域的法律实务研究,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13年的丰富执业经验,为众多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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