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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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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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律师:律师俞强解读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三要素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8日|分类:公司法 |324人看过


一纸签名背后,是价值千万的股权归属之争。

2023年初,科技公司股东甲突然发现,自己持有的A公司30%股权已被悄然转让给乙。更让他震惊的是,工商登记档案中赫然陈列着一份有他“亲笔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将价值近千万元的股权以290万元低价转让。

“我从未签署过这份文件!”甲在法庭上情绪激动。经司法鉴定,协议签名确系伪造。深入调查发现,乙在办理工商变更时仅提供了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核验原件,且无法提供任何实际付款凭证或磋商记录。

案件审理中,法官注意到三个异常:转让价格仅为市场估值的30%;受让方乙在接手股权后从未参与公司经营或主张股东权利;公司内部无任何股东会决议或章程修正文件佐证该次转让。这些蛛丝马迹都指向一个核心问题——这份协议是否真实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01 离奇转让案

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科技企业,由三位创始人共同创立。其中股东甲持股30%,股东乙持股45%,股东丙持股25%。公司成立三年来发展迅速,市场估值已突破9000万元

2023年3月,甲因公务出国考察两个月。回国后例行查阅公司工商信息时,意外发现自己名下的股权已全部变更至乙名下。工商档案显示,一份签署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记载:甲将所持30%股权作价290万元转让给乙。

甲立即联系乙质询,乙声称甲出国前已签署空白协议,转让是双方真实交易。但甲坚称对此毫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经专业机构比对,协议签名与甲过往签署文件存在显著差异,确认非本人笔迹。

更蹊跷的是,乙无法提供任何支付凭证。面对290万元“已支付”转让款的追问,乙先是辩称现金支付,后又改口为债权抵销,但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02 法庭交锋

案件诉至法院后,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甲主张:签名系伪造,其从未作出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被告乙则辩称:甲虽未亲签,但曾交付身份证原件并口头授权,应视为默示同意。

关键证据链呈现:

  • 笔迹鉴定报告:确认协议签名非甲本人书写

  • 银行流水核查:乙所称付款日无相应转账记录

  • 公司内部文件:无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等配套文件

  • 价格评估报告:转让时公司净资产达3000万元,30%股权对应价值900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股权转让作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需具备完整的意思表示要素。本案中,甲既无签署协议的行为意思,亦无追求股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效果意思,更未作出转让股权的表示意思。

“仅凭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工商变更,不符合商事交易常理。”判决书指出,“在无磋商记录、无合理对价、无实际履行的‘三无’状态下,不能认定成立真实股权转让关系。”

03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乙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30%股权返还登记至甲名下。

裁判理由系统阐述了股权转让意思表示的认定规则:

第一,主观要素缺位不构成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需同时具备行为意思(自觉实施行为)、表示意思(意识到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效果意思(追求特定法律效果)。本案中甲既未实施签署行为,更无转让股权的内心真意。

第二,客观行为与意思表示相矛盾。乙主张甲交付身份证即视为同意转让,但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辅助材料不能替代核心法律文件。身份证件仅为办理手续的辅助证明,而非股权处分的独立意思载体。

第三,交易背景揭示意思表示虚假。290万元转让价显著低于股权公允价值(900万元),且乙无法合理解释定价依据;工商变更后两年内,乙从未行使股东权利或主张分红,与正常股权受让行为模式明显不符。

判决特别强调: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宣示性记载,其公示效力不能补正基础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在基础转让关系不成立时,登记不产生确权效力。

04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揭示了股权转让纠纷中意思表示认定的三重维度:

主观真意穿透审查

认定股权转让真实意思表示需穿透形式审查三项主观要素:

  • 行为意思:是否自主参与缔约(如出席谈判、讨论条款)

  • 效果意思:是否理解转让的法律后果(如控制权变更、优先购买权)

  • 表示意思:是否明知签署行为的法律意义

俞强律师指出,在(2017)京03民终14093号案中,法院已确立裁判规则:仅出示身份证不能推定转让意思,需结合主观要素综合判断。

客观证据链构建

真实意思表示需有完整证据链支撑,主要包括:

  • 缔约过程证据:磋商记录(邮件、微信、纪要)、签约影像

  • 对价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收条、资产评估报告

  • 公司治理文件: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东名册变更

  • 权利行使痕迹:参与决策、主张分红等股东行为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在(2019)琼民再42号案中,海南高院明确:即便合同形式完备,若不能反映真实意思,仍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

异常交易特征识别

以下特征可能揭示意思表示瑕疵:

  • 价格异常:显著偏离市场价值(如低于评估值70%)

  • 履行异常:长期不行使股东权利、不主张分红

  • 程序异常:规避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 关系特殊:关联交易、夫妻代持等特殊关系

“当交易呈现‘三无’特征——无磋商、无对价、无履行时,法院必然严格审查意思表示真实性。”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强调。

05 企业风控指南

针对股权转让中的意思表示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企业构建三层防御体系:

签约阶段:三重验证机制

  • 现场签署结合全程录音录像,500万元以上交易推荐公证

  • 同步签署《缔约过程确认书》,固化磋商证据

  • 建立双人见证制度,由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署过程

支付环节:闭环留痕管理

  • 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备注“股权转让款”

  • 分期支付设置履约节点,每期附支付凭证

  • 受让方应在付款后及时主张股东权利(如参与决策)

公司治理:程序合规审查

  • ?同步更新股东名册,完善内部登记

  • 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

  • 涉及国有股权,严格履行评估审批程序

  • ?外商投资企业需审查负面清单限制

俞强律师特别指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多种证据确认股权归属,不能仅凭工商登记定纷止争。



法律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股权转让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多重法律关系,意思表示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专业判断。企业主在遭遇冒名转让时,除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协议无效外,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伪造文书的法律责任。

股权交易的本质是商事信用的交换。当一纸签名背后暗藏玄机,法律终将揭开意思表示的真伪,让资本在阳光下流动。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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