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受让方支付了全部款项却始终无法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竟出在公司章程中那些被忽略的限制性条款上。
2018年4月,A公司股东甲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股权转让通知》,称已与外部受让方乙达成转让意向,拟以每股3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3000万股股份。
通知要求其他股东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应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公司其他股东在回复中提出异议:甲尚欠公司股东借款本息合计2030万元未偿还,在清偿前不应进行股份转让。
他们表示将在甲偿还借款后研究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或按照公司章程行使共同出售权(同售权)。
甲无视其他股东的反对,于2018年5月7日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4.29%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9000万元。
协议第6条明确约定:“本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应全部满足下列条件:B公司股东会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的决议或者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乙当日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但当他要求B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时,却遭到公司断然拒绝。公司指出此次转让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且甲未清偿对公司债务,转让存在法定障碍。
乙认为自己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协议有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B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01 案件背景:章程限制与转让冲突
B公司章程第24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第三方转让股份的,应事先取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各股东一致同意,任何涉及以公司股份为标的之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中,其他股东对交易标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优先共同出售给第三方。”
这一条款设置了三重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享有共同出售权(同售权)。
甲在转让过程中存在三个关键问题:未解决对公司2030万元的债务问题;通知中载明的受让方为“沙某集团”,而实际签约方为乙控制的公司,主体不一致;未通知到公司小股东孙某,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一致同意”要求。
乙主张,其已支付合理对价且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作为股权纠纷律师,我们注意到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当股权转让违反公司章程限制时,受让方能否要求公司履行后续义务?
02 裁判结果与理由:不支持变更请求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对外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乙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理由
未满足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根据B公司章程第24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应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和“同售权”的行使。本案中,无证据显示甲在对外转让股份前曾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也未解决其他股东提出的合理异议。
存在法定转让障碍:甲作为股东对B公司负有2030万元债务未清偿,该债务可能产生抽逃注册资本的实质后果,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构成股权转让的法定障碍。
通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甲发出的《股权转让通知》所称股份受让对象与实际受让主体不一致,且无证据显示已通知到公司小股东孙某,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一致同意”要求。
协议生效条件未成就:《股权转让协议》第6条明确约定协议生效需满足“B公司股东会同意或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条件,而该条件尚未满足。
法院最终判决: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可在充分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再行主张权利。
03 法律分析:章程限制的效力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否有效,以及违反此类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产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公司章程限制性条款的效力认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第84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赋予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自治安排的权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剥夺股东的基本财产权利。有效的限制性条款应当平衡公司人合性与股东财产权之间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以下类型章程限制条款的效力:
“人走股留”条款: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辞职、调离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
优先购买权条款: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拟转让股权的权利。
共同出售权条款:允许其他股东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有权按同等条件共同向受让方出售其持有的股权。
特定程序限制条款:如要求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等。
但若章程条款实质上禁止股权转让,或者未提供合理退出机制,则可能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
公司履行注销和签发出资证明书义务的条件
《公司法》第87条规定:“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前提是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且已完成。当股权转让因违反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而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生效时,公司无义务为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
股权转让要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符合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
公司内部已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章程修改等内部确认程序。
本案中,乙虽与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价款,但因转让不符合章程规定且未完成公司内部确认程序,故其无权要求公司履行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签发出资证明书等义务。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交易是一项复杂的商业活动,涉及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通过加强实务操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有效防范“一股二卖”等法律风险的发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
全面审查公司章程:在进行股权交易前,务必仔细审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包括转让程序、优先购买权、同售权等。
履行完备的通知程序:转让方应按照章程要求,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转让的具体条件,并给予其他股东充分的决策时间。
确保转让条件成就: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生效条件条款,明确约定协议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满足后方可生效。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完成后,应及时要求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俞强律师特别强调:股权转让纠纷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特别关注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即使股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但若违反章程限制性规定,也可能导致股权变动效果无法实现。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平衡公司人合性与股东财产权的关键制度设计。本案中,法院通过否定违反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效力,维护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章程的权威性。
对于股权受让方而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必须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规定,确保转让程序符合章程要求,否则即使支付了合理对价,也可能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的顺利完成不仅需要有效的转让协议,还需要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公司内部的确认程序。在复杂的股权交易中,寻求专业股权律师的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