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改编:一场“钱房两空”的困局
2021年底,购房者甲与乙看中了A地产公司(化名)在江苏某市开发的商品房,总价约118万元。二人支付首付款43万元后,剩余75万元通过B银行(化名)办理按揭贷款,并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2023年12月30日交房。此后两年,甲与乙按月偿还贷款本息19万余元,但项目自2023年起全面停工,逾期交房超4个月。A公司明确表示“无法交付”,二人无奈将A公司和B银行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核心:
1.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
2. A公司向B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息;
3. A公司返还二人首付款43万元及利息;
4. A公司支付二人已还贷款本息19万元;
5. A公司支付违约金1.18万元。
注:本案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7日入库案例,人物、企业名称已脱敏处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开发商“全责兜底”,购房者免责
某法院判决结果:
1. 解除甲、乙与A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B银行的《贷款合同》;
2. A公司向B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息;
3. A公司向甲、乙返还首付款43万元及利息(按LPR计算);
4. A公司支付二人已还贷款本息19万元;
5. A公司支付违约金1.18万元。
B银行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核心理由:
1.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A公司长期停工导致房屋“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民法典》第563条合同解除条件。
2. 双合同关联性
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是“完整交易整体”,前者解除致使后者目的落空。若强令购房者继续还贷显失公平,依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0条,应一并解除。
3. 责任主体界定
A公司作为资金实际受益方和违约方,应承担终极责任,包括返还购房款、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1条第2款)。
三、法律分析:从“停贷难”到“免责退场”的突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提示: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3年民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专注于房地产金融与合同法律实务,获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等荣誉。
(一)最高法案例库的标杆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意味着全国法院对同类案件须强制参照裁判,终结“同案不同判”乱象。其突破性体现为:
双合同解除权:首次明确烂尾楼购房者可“一站式”解除买卖与贷款合同,打破“停贷即失信”困局;
开发商全责兜底:将购房者从还款义务中彻底解放,由开发商承担贷款返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银行责任的再审视
B银行曾辩称“无过错不应担责”,但法院未予采纳。俞强律师分析:
银行作为贷款资金监管方,若未将按揭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广东某案中银行违规转账),可能因过错承担部分责任。但本案中银行无此情形,故责任仍由开发商承担。
(三)实务风险:优先权丧失与执行难题
尽管本案胜诉,俞强律师提示潜在风险:
1. 破产清偿顺位风险
若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其债权将从“消费性购房优先权”降为“普通债权”,受偿率可能降低(参考(2021)最高法民申5141号案)。
2. 开发商偿付能力不足
部分中小房企资不抵债,判决可能面临执行难。购房者需权衡“及时止损”与“等待交房”的利弊。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结合开发商资信、项目进度、地方政策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设计个性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