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认购协议引发的履约争议
2023年初,购房者甲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甲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房屋,总价320万元,支付方式为首付30%加银行贷款,并约定3个月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协议明确标注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核心条款。后因房价上涨,A公司以“需重新评估市场价值”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并单方面将房屋转售他人。甲遂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差价损失。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所涉名称均作脱敏处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确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效力;
A公司构成违约,赔偿甲房屋差价损失45万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合同性质认定 法院认为,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房屋基本信息、价款、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买卖合同核心要件。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而应视为本约合同。A公司拒绝履约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赔偿范围界定 违约赔偿应参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经评估,涉案房屋诉讼期间市场价上涨15%,差价损失客观存在。A公司因房价上涨转售获利,甲则丧失交易机会,故判决以差价损失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
三、法律分析:预约与本约的边界及风险防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商品房交易中,认购书、意向书等文件的性质认定是纠纷高发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合同是否为本约的关键在于:
核心条款完整性:若协议已载明标的物、价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且无“将来另行签约”的明确约定,应认定为本约;
履行行为佐证:如买受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或开发商已交付房屋,即使名义为“认购书”,仍可能被认定为本约。
俞强律师简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房地产与合同纠纷领域13年。曾主导多起重大商品房合同争议案件,擅长从交易实质出发厘清法律关系,为客户制定精准诉讼策略。
实务建议:
开发商角度 在认购书中注明“本协议仅为预约合同,具体条款以正式买卖合同为准”; 避免在宣传资料中对未规划配套设施作具体承诺(如学区、地铁),否则可能构成要约并担责。
购房者角度 留存销售广告、宣传册等证据,若内容具体明确(如“温泉入户”“名校配套”),即使未写入合同,仍可主张违约赔偿; 对格式条款中“放弃解除权”等排除主要权利的条款,可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主张无效。
风险提示:
商品房买卖涉及金额大、法律规则复杂,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链及地方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认知偏差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个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