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作为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民事制裁,并非劳动者获取利益的途径,二倍的工资并非全部劳动报酬的二倍,所以二倍工资的基数应为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的二倍,不包括加班工资、补贴、奖金等不特定性收入。
关于已承担计算二倍工资后能否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的问题。对确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经济补偿金是因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与单位已形成购买和提供劳动服务的关系,即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且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二倍工资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经济补偿金只是在特定情形下补偿劳动者失去工作的损失,原判决确定再审申请人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是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所作出,二者责任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