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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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解析:演出组织者侵权案,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法律代价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6日|分类:海关商检 |621人看过

案件介绍

2023年,某文化公司策划了一场大型舞台剧《光影之城》,演出中使用了音乐作品《晨曦》作为背景音乐。该作品由独立音乐人林某创作并发表于网络平台,但文化公司未与林某联系,直接通过演出组织者“星辉演艺”在剧场公演了6场,门票收入逾百万元。林某偶然得知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著作权被侵犯。

本案中,星辉演艺作为演出组织者,辩称其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了《晨曦》的“商用授权”,但未能提供与林某直接签署的许可协议。林某则强调,其从未授权任何组织使用该作品,且第三方平台无权代理其音乐作品的演出许可。庭审中,林某的代理律师指出,演出组织者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直接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认定:星辉演艺作为演出组织者,未依法取得著作权人林某的许可,擅自使用《晨曦》进行营利性演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如下:

  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光影之城》中涉及《晨曦》的演出内容;

  2. 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8万元

  3. 在行业媒体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演出组织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星辉演艺未直接与林某达成授权协议,其主张的“第三方授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特别指出,演出组织者对作品权属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或“第三方过错”免责。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演出组织者的著作权合规义务,是文化产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环节。结合本案,需重点关注以下法律要点:

一、演出组织者的“第一责任人”地位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演出组织者是取得著作权许可的法定义务主体。即使实际表演由演员完成,组织者仍需确保作品来源合法。若使用改编作品(如本案中的舞台剧配乐),还需同时取得原作品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二、授权链条的完整性审查

实践中,演出组织者常通过音乐平台、版权代理机构获取作品,但需注意:

  1. 代理权限核查:若平台仅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无权许可线下演出使用;

  2. 声明保留条款:部分作品明确标注“禁止商业演出”,即使付费亦不得使用。

三、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特殊规则

若演员的表演属于职务行为(如剧院签约演员),其表演权默认归属演出单位,但演员仍享有署名权和形象保护权。组织者需在内部合同中明确权属,避免后续纠纷。

俞强律师简介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特许经营等全链条服务,擅长结合技术背景与法律实务提供跨领域解决方案,多次代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版权案件,法律服务覆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商业秘密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服务。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文化产业从业者应建立作品使用前“权属核查—授权签约—费用支付”的全流程合规机制,避免因疏忽引发高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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