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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解析某医疗器械公司侵权案,转载声明不得转载作品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6日|分类:海关商检 |659人看过

一、案件介绍

2023年8月,某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篇题为《智能医疗设备市场发展趋势与技术壁垒分析》的原创文章。文章结合行业数据与技术专利分析,深入探讨了医疗设备领域的创新方向。为保护知识产权,甲公司在文末以加粗字体声明:“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链接”。

2024年3月,甲公司发现某科技资讯平台(以下简称“乙平台”)未经许可,将全文转载至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阅读量突破10万次,且未标注文章来源及作者信息。甲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律师函要求删除,乙平台均以“文章属于行业分析类内容,转载系为公众传播知识”为由拒绝配合。甲公司遂委托法律团队启动维权程序。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平台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如下:

  1. 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并在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

  2. 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裁判核心理由

  1. 著作权声明的法律效力:甲公司已在文章发布时明确声明“禁止转载”,该声明符合《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乙平台主张的“传播知识”不构成合理使用抗辩。

  2. 转载行为的违法性:涉案文章系甲公司基于技术背景与市场调研形成的独创性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乙平台作为互联网媒体,其转载行为不适用报刊间的法定许可规则。

  3. 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乙平台未标注来源、未支付报酬,且通过转载吸引流量牟利,已实质性损害甲公司对作品的传播控制权与经济利益。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本质是平衡作品传播与权利人利益,但权利人的禁止声明具有优先效力。结合本案,需重点把握以下法律要点:

(一)法定许可的“声明排除规则”

我国《著作权法》虽规定了报刊转载、教科书汇编、录音制品制作等法定许可情形,但均以“著作权人未声明禁止”为前提。例如:

  • 报刊转载:仅限传统媒体间转载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且不得违反权利人声明;

  • 网络转载:依据《国家版权局规范网络转载通知》,互联网媒体转载必须取得授权,与法定许可无涉。

俞强律师指出:本案中乙平台混淆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边界。合理使用需满足“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严格条件(如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必要引用等),而商业性转载显然超出合理范围。

(二)声明的形式与效力

  1. 声明形式:权利人可通过文末标注、网站公告、投稿附注等方式作出禁止声明,无需特定格式;

  2. 声明范围:声明可针对特定使用行为(如“禁止商业性转载”),也可概括排除所有未经许可的使用;

  3. 技术防护:结合数字水印、反爬虫技术等措施,可进一步强化声明的警示效果,并为后续维权留存证据。

(三)企业合规建议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特许经营等全链条服务,擅长结合技术背景与法律实务提供跨领域解决方案,多次代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版权案件,法律服务覆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商业秘密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服务,建议企业:

  1. 建立内容审核机制:转载前核查作品声明及权利状态,避免“惯性转载”思维;

  2. 完善授权链条: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交易平台等渠道获取合法授权;

  3. 应对侵权风险:发现疑似侵权行为时,及时通过区块链存证、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提高维权效率。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所述案例及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改编,结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及司法解释,解析“禁止转载声明”对法定许可的排除效力,为自媒体运营者、企业法务提供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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