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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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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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法律师:俞强律师案例解读合同解除,管辖条款依然有效!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6日|分类:海关商检 |742人看过

一、案件回顾:一份被解除的合同,一场管辖之争

广州A公司与山东B公司签订《人参销售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人参产品,并明确“争议由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后B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山东C公司。因A公司长期拖欠货款,C公司向山东聊城某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庭审中,A公司突然提出管辖权异议:“我方已向C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既已解除,管辖条款自然失效!本案应移送广州法院审理。”

C公司则反驳:“合同解除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这是法律明文规定!”

双方争执不下,管辖成为案件首个焦点。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管辖条款的“独立生命”

裁判结果:法院驳回A公司管辖权异议,确认山东聊城某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核心裁判理由

  1.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管辖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方法的核心内容,具有独立性。

  2. 条款性质

    管辖条款旨在解决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即使合同因违约解除,双方对纠纷管辖的合意仍应被尊重。

  3. 转让效力

    C公司通过合法转让取得B公司的合同地位,原管辖协议对受让人C公司有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

  4. 连接点明确性

    协议约定“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B公司注册于山东聊城,管辖法院指向明确,符合协议管辖要件。



三、法律分析:为什么管辖条款“死而不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商事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超然地位”。实践中许多企业误认为“合同解除=条款归零”,实则埋下重大诉讼风险。

俞强律师的专业解读:

  1. 独立性原则的法理基础

    争议解决条款(含管辖、仲裁、鉴定条款)本质是程序性契约,与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分离。其功能在于高效定分止争,故立法赋予其“生存特权”。

  2. 四大类“不死条款”

    《民法典》第507条保护的争议解决方法包括:

  3. 实务风险防范要点

俞强律师补充: 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我专注商事合同争议解决13年,处理过大量涉管辖条款效力的复杂案件。企业需意识到:程序条款的设计与实体权利保护同等重要。一份精准的管辖协议,可大幅降低未来争议解决成本。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条款、履行证据等综合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


俞强律师简介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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