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一份被解除的合同,一场管辖之争
广州A公司与山东B公司签订《人参销售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人参产品,并明确“争议由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后B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山东C公司。因A公司长期拖欠货款,C公司向山东聊城某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庭审中,A公司突然提出管辖权异议:“我方已向C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既已解除,管辖条款自然失效!本案应移送广州法院审理。”
C公司则反驳:“合同解除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这是法律明文规定!”
双方争执不下,管辖成为案件首个焦点。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管辖条款的“独立生命”
裁判结果:法院驳回A公司管辖权异议,确认山东聊城某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核心裁判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管辖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方法的核心内容,具有独立性。条款性质
管辖条款旨在解决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即使合同因违约解除,双方对纠纷管辖的合意仍应被尊重。转让效力
C公司通过合法转让取得B公司的合同地位,原管辖协议对受让人C公司有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连接点明确性
协议约定“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B公司注册于山东聊城,管辖法院指向明确,符合协议管辖要件。
三、法律分析:为什么管辖条款“死而不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商事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超然地位”。实践中许多企业误认为“合同解除=条款归零”,实则埋下重大诉讼风险。
俞强律师的专业解读:
独立性原则的法理基础
争议解决条款(含管辖、仲裁、鉴定条款)本质是程序性契约,与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分离。其功能在于高效定分止争,故立法赋予其“生存特权”。四大类“不死条款”
《民法典》第507条保护的争议解决方法包括:实务风险防范要点
俞强律师补充: 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我专注商事合同争议解决13年,处理过大量涉管辖条款效力的复杂案件。企业需意识到:程序条款的设计与实体权利保护同等重要。一份精准的管辖协议,可大幅降低未来争议解决成本。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条款、履行证据等综合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
俞强律师简介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