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3年3月,某科技公司设计师李某在任职期间独立开发了一款“某智能家居设计软件”。该软件基于李某的业余时间研究完成,未使用公司提供的专用设备或资金,也未纳入公司项目计划。2024年初,李某离职后将该软件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原公司以“职务作品”为由主张著作权归属,双方遂对簿公堂。
本案中,李某提交了开发日志、源代码版本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利用个人电脑完成开发,且公司未对该软件的功能、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公司则主张李某的岗位职责包含产品设计,软件与其工作内容相关,应属职务作品。庭审中,李某的代理律师俞强通过技术比对和证人证言,证实该软件的功能远超公司业务范围,且开发过程未依赖公司资源。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判决:涉案软件著作权归李某所有,公司无权主张权利。
裁判理由
职务作品认定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职务作品需满足“为完成工作任务”且“属于单位业务范围”的核心要件。本案中,李某虽为设计岗位员工,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软件系其明确指派的任务,且软件功能与公司主营的工业设计业务无直接关联。
物质技术条件与责任承担 法院认定,李某未使用公司专用设备、资金或未公开技术资料,开发风险与责任均由个人承担,不符合“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特殊职务作品情形。此外,双方劳动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亦无行业特殊规定支持公司主张。
优先使用权的限制 即使认定为普通职务作品,公司仅享有两年优先使用权,无权禁止作者自行或许可他人以不同方式使用。而本案软件功能与公司业务无重合,故优先使用权亦不成立。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特许经营等全链条服务,擅长结合技术背景与法律实务提供跨领域解决方案,多次代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版权案件,法律服务覆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商业秘密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服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普通职务作品与个人作品的界限。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默认归属作者,仅在两种例外情形下单位可取得除署名权外的权利:
依赖单位资源:如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需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支持且由单位担责;
法定或约定归属:通过合同或行业法规明确权属。
本案中,李某的创作既未占用单位核心资源,亦无合同依据,因此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创作人主义”原则,即著作权天然归属付出智力劳动的主体。这一裁判思路对企业和员工均有启示:
对企业:若需取得作品著作权,应通过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或项目协议明确约定,并建立创作过程留痕机制;
对员工:保留独立创作的证据链,如开发环境记录、沟通邮件等,避免成果被不当主张。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职务作品权属争议涉及法律要件、证据规则等多重复杂性,建议企业与员工提前通过合同明确权属,避免事后争议。个人创作者亦需注重留存创作独立性证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