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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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A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赵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43民初84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914XXXX1628Y,
主要负责人:A,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重XX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A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A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B
王军律师,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彭水县律工委委员,重庆市彭水县人,中共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彭水县
  • 执业单位: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220********0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