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赵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43民初84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914XXXX1628Y,
主要负责人:A,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重XX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A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A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