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4民初5004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XX8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681XXXX3303,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住重庆市黔江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A,男,住重庆市黔江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A、B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X,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B